李愛君 :對ICO的本質應當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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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日報 作者:李愛君 編輯:徐林軒 2017-09-06 17:11:08

  9月4日下午,央行與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六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正式定性代幣發行(ICO)本質上是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行爲,要求立即停止所有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對ICO的本質應當認清:

  第一,ICO是涉衆型(公募)集資。一是ICO是向不特定的對象發行“代幣”,此代幣可以在指定的交易平臺上進行T+0式集中競價進行交易;二是購買代幣的人數遠遠超過200人。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條規定,此種行爲這是典型的涉衆型(公募)的集資行爲。涉衆型集資行爲就存在道德風險,金融發展史的鬱金香泡沫事件與1929年及2008年的美國金融危機已充分證明拿別人的錢去經營會有道德風險,拿別人的錢如是涉衆的,一旦發生道德風險就會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因此各國從法律制度層面對涉衆集資行爲都進行強監管,如公開集資的必須經過管理的部門的批准,未經批准不允許向衆人進行集資,否則構成非法犯罪。

  第二,ICO是多層次空手套白狼的把戲。

  第一層次發行出售代幣套白狼。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可譯爲“代幣首次發行”,而且此發行實質是向衆人出售,即發的是代幣換回的是挖礦式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然後發行者再拿融來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到交易平臺上兌換法定貨幣,以達到集資的目的。而且這一集資方式就是空手套白狼,因爲發行的代幣沒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更沒有法償性,就是數字符號。

  第二層次交易市場套白狼。

  ICO這種數字符號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時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必然存在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與欺詐(美國1929年金融危機已充分證明了),從而進行掠奪無辜百姓的財產。

  第三,ICO是一種融資渠道。禁止ICO並不是禁止區塊鏈技術,ICO僅僅是區塊鏈的應用。因此此公告並不影響區塊鏈的技術研究。

  第四,ICO是融資渠道。ICO本身不是虛擬貨幣。《公告》是對ICO行爲的禁止,因此對目前的比特幣等虛擬商品並沒有重新定性,因此比特幣的在交易平臺上的價格的波動不是來自《公告》本身,而是來自投資者對比特幣得認知及風險認識越來越趨於理性。虛擬貨幣,如比特幣等也是數字符號。目前各國都不承認其法償貨幣,其中大部分國家只承認其數字產,如美國、中國等國家,因此其價值存在風險,極易波動。

  由於虛擬貨幣在各國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是虛擬商品。因此其價值取決於使用者、投資者等羣體的認同,無信用保障,無法律保障。整體環境影響方面,政策、法律等多種不確定因素均會對其價格產生重大影響。具體的交易制度方面,沒有漲跌停,沒有交易時間限制,虛擬貨幣價格會在短時間內出現劇烈波動。虛擬貨幣的交易無漲跌幅限制。不同於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交易的限制,交易24小時開放,而由於其價格易操作性以及全球政策的影響而會產生大幅波動。

  ICO只是融資渠道,而且目前實踐證明此渠道是公開募集集資,已構成非法集資或合同詐騙。即發行代幣者突破禁止的法律手段對無顧得老白姓進行財產的掠奪。禁止ICO就是保護無辜的老百姓的權益和維護金融穩定。(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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