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不能停 央企混改還需多少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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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制日報 作者: 編輯:張琦 2017-08-23 08:31:03

  中國聯通混改方案因與證監會的增發規則不符而被證監會“個案處理”。有權威人士透露,聯通混改只是試點,之後還會有企業繼續進行此類混改。國有企業這麼多年一直改革,改革不能停,但規則也要被尊重,那麼這類混改還需要多少“個案處理”?就此話題,《法制日報》記者今天採訪多位法學專家,他們認爲,證監會現有的規則需要修訂,符合改革需要,使改革於法有據。

  聯通混改會有示範效應

  中國聯通8月20日發佈正式的混改方案,向戰略投資者非公開發行不超過約90.37億股股份,向核心員工首期授予不超過約8.48億股限制性股票,由聯通集團向結構調整基金協議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約19億股股份。

  其定向增發的發行價爲6.83元/股,與今年2月17日證監會規章明確的“定價基準日須爲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即7.47元不一致;計劃定增發行量已達發行前公司總股本42.63%,也遠超證監會規定的“不得超過發行前總股本的20%”。

  爲此,在聯通混改方案發布後,證監會於20日深夜發佈《中國聯通混改涉及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稱“證監會經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應法定程序後,對中國聯通混改涉及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爲個案處理,適用2017年2月17日證監會再融資制度修訂前的規則”。

  中國聯通“特事特辦”,很有可能不是個案。國家發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聞發言人孟瑋曾於18日表示,發改委目前已遴選出第三批試點企業,正在按程序報批。下一步,將抓緊實施第三批混改試點,指導制定和批覆試點方案,跟蹤試點實施情況,及時協調解決試點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加強試點經驗總結,通過案例推介等方式及時在面上推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中國聯通混改絕非第一家。在A股市場上,像中國聯通這樣的國有股佔比高、又屬自然壟斷的企業分佈在很多板塊,比如軍工、鐵路、菸草、電力、電網、航空等,中國上市公司中,國有股一股獨大,一直存在。這些企業中不少都需要混改。

  混改,即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趙萬一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自上世紀80年代,我國一直在探索國有企業改革。從行政權與經營權分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引進現代企業制度,一直在進行。資本市場一開始是爲國企改革服務,現在仍然是。因爲現在發現,有的國有股佔絕對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雖有一些公衆股,但本質上不能算是混合所有制,決策權、經營權、控制權,仍然高度集中在國有股東手上,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有形無實問題突出,經營效率低。

  趙萬一說,引進戰略投資者、降低國有股的比重,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司治理,這也是經過多年探索找到的出路。中共中央國務院多次提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但過去幾年進展不順利,比如2015年股市出現異常波動等。但是,現在看來,混改是大方向。不混改,國有股佔絕對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在本質上更像是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關聯交易等根源上都與此有關。

  增發規則合理但有缺陷

  證監會的增發規則即《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最早發佈於2007年,後於2011年8月、2017年2月先後進行兩次修訂。在這個最新版本中,對於定向增發的發行價規定:“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髮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爲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作爲定向增發規則的一部分,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布了《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爲的監管要求》。在此,證監會稱對再融資審覈的要求是,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

  這兩部分共同構成證監會定價增發的監管規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認爲,證監會的這些規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其主要目的是規範和引導上市公司理性融資,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因爲有的上市公司將定增融到的資金沒有用到主業上,去跨界經營,甚至投資於與主業相沖突的行業,或者直接用於投資理財,資金脫實向虛,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率。而且,確定20%的融資規模,也有可能會影響公司控股權,對於國有資本佔比較少的公司來說,也能形成更爲合理的治理結構。

  證券律師張遠忠對《法制日報》記者說,證監會定向增發規則的出發點是好的,而且也是基於現實,對定向增發設置了一定的條件,定價方面是欲提高發行成本,規模方面是希望上市公司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這與在重組上的要求一致。新的重組規則要求不得融資。只是現在看來,證監會沒有考慮有那麼多國有股獨大的上市公司,效率不高,需要改變現有的治理結構。

  趙萬一說,證監會確定的20%沒有依據,過於僵化。而且由於證券市場發展很快,證監會出臺的規則也比較多,有的規章都不適應了,還在使用。

  在他看來,定向增發的條件應該比IPO更嚴格。現在IPO條件透明,要求嚴格,如果一旦上市後,就可以比較輕易融資,那就是在資本市場圈錢,把股市當提款機,對於擬上市公司不利,也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但證監會增發中的《發行監管問答》,來自發行監管部,作爲審批的依據,規則的層級太低。

  專家建議及時修訂規則

  李曙光說,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重大改革要於法有據,立法應適應改革的需要。現在,聯通混改作爲特例,“個案處理”可以,但不能後續的企業都個個“個案處理”,必須儘早完善相關規則,做到依法改革。

  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武長海分析稱,之所以出現特事特辦“個案處理”,是因爲對於國企改革,各部門沒有充分的進行溝通。證監會從資本市場角度出發考慮,而發改委或者國資委是從如何推進國企改革出發的,之間缺乏有效的合作。

  對於是否要及時修改規則,《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多位學者一致認爲很有必要,但在具體如何修法上則有不同看法。

  武長海認爲,現在最有效的辦法是,由國務院或者指定發改委牽頭,由證監會、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參加,共同制定國有股佔絕對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再融資具體辦法。

  李曙光建議,由幾個部門聯合制定規則比較可行。主要是因爲定向增發,不僅僅涉及發行價及規模的問題,還涉及到戰略投資者的資格、信息發佈、股東大會決議、章程修改等很多問題,可能最後出臺的規則,與證監會現行規則相距甚遠。同時,證監會可以在現有規則中增加“例外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適用新規則。

  趙旭東則認爲,證監會作爲資本市場監管者,既然現有規則不完全適應改革需要,還是由其進行修訂名正言順。(記者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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