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主管被騙兩億致國家利益受損 一審被判3年

掃碼閱讀手機版

來源: 北京晨報 作者:黃曉宇 編輯:徐林軒 2017-08-21 08:58:40

  損失兩億國企主管被騙有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平常鮮見報端,實際上,這個罪名跟普通老百姓也確實搭不上界。日前,身爲大型國企的主管人員,宋某本應恪盡職守、認真工作,但他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短短三個月內被兩撥人詐騙了近兩億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因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宋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年輕有爲大型國企擔任要職

  原本年輕有爲的宋某,大學畢業後進入中國建材裝備有限公司工作(後更名爲中材東方貿易有限公司)。2011,他被調到中材東方貿易有限公司商貿物流部擔任部門經理,同時擔任中材集團旗下中材供應鏈有限公司的商貿物流事業部總經理。兩個部門都是負責鋼材等大宗貨物採購、銷售及已簽署合同的跟蹤執行工作。

  宋某說,鋼貿生意主要有“托盤”和“代採”兩種形式。代採模式是指客戶指定上游鋼廠,支付一定的預付款給他所在的公司後,由公司支付全款給鋼廠採購。鋼廠收到貨款後安排生產,將貨物發到公司指定倉庫,貨到齊由監管公司出具倉單,過一段時間後下遊公司支付剩餘款項,公司在收到款後將貨權轉移給下游公司。而托盤業務實際上就是融資貿易行爲,上下游公司都是同一個人的,用鋼材抵押向公司借錢,有錢了再把鋼材贖回。

  未經審覈承兌匯票被騙上億

  2012年7月至9月間,馮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浩軒貿易有限公司與中材供應鏈有限公司、中材東方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委託兩家單位向恆和貿易有限公司採購鋼材。宋某說,其實早在一年前雙方就有過合作,可他一直沒有審覈過對方的資質。

  當年第三季度,馮某說自己的資金鍊出現了問題,提出由恆和貿易有限公司供貨,即“代採”。本應是宋某所在公司先出具匯票,再由持有恆和公司開具的介紹信和身份證明的人取走。可宋某放任部門員工在浩軒公司未提供任何擔保或採取任何保障措施,也未審覈恆和公司出具的代領匯票委託書是否真實的情況下,就將本應交給恆和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由浩軒公司員工轉交。

  事實上,馮某以僞造恆和公司印章的方式將上述匯票承兌,騙取了中材供應鏈有限公司1.16億元。事後,馮某因票據詐騙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他人設套代人付賬八千餘萬

  同年,周某任總經理的宏宇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也與中材供應鏈有限公司、中材東方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委託涉案單位向國電南京有限公司採購鋼材。

  一般在代採業務中,下游公司往往已經同購買鋼材的上游公司談好,但可能由於資金不足無法直接購買。這需要代採公司先從上游公司購買鋼材,下游公司幾個月後再買走。因此,宋某應考察上游鋼廠,但他沒這樣做。然而讓宋某沒想到的是,周某的父親不僅是宏宇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國電南京有限公司的股東、總經理。

  心懷不軌的周某正是利用這種關聯關係,先後兩次僅向宋某所在公司支付了1000餘萬元預付款,對方就向國電南京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貨款。此後國電南京有限公司再將錢以貿易形式打給宏宇公司。經過兩筆業務,宏宇公司騙得8004萬元。此事發生後,周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5年4月17日,宋某接受了警方審查。公訴機關認爲,宋某身爲國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應當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法院一審判刑三年

  庭審中,宋某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辯稱公司的風險控制部門應當承擔監管責任。而他的辯護人對宋某是否符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體資格、是否具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存疑,損失的造成及擴大是由公司高層管理機構決策失誤、延誤報案時間、未採取有效的止付手段等原因造成。

  法院審理認爲,宋某作爲兩家公司商貿物流部的負責人,具有領導和管理商貿物流部的職責,對商貿物流部的業務開展情況負有直接責任。其次,宋某有權代表公司簽訂鋼貿合同,在聯絡客戶、開展業務等方面處於主導地位,對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負直接責任。

  宋某在代表公司對外開展業務過程中,沒正確履行審查、監管義務,沒認真審覈客戶的資質、履約能力及上游公司信息,沒有對承兌匯票交接環節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有效防範,以致造成惡果。因此,被告人宋某的行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對於宋某認爲公司風險控制部門應承擔責任的辯解,法院認爲,浩軒公司代領承兌匯票的行爲顯然違反正常交易規則,宋某等人不但默許該行爲存在,還將此視爲公司慣例,顯然在主觀上具有嚴重過失。故對於該辯護意見,法院同樣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一審判處宋某有期徒刑3年。

  -專家講法

  1何人被騙可獲罪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李娜律師表示,該罪名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可以構成,其他身份的人員不具備構成本罪的身份特徵。“這個罪名要求被告人主觀方面具有過失,而不是具有故意,否則將涉嫌其他犯罪,如詐騙罪等。”

  李娜表示,爲了有效預防和懲治此類犯罪行爲,我國《刑法》對於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量刑幅度規定了兩檔: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與瀆職犯罪區別

  李娜解釋說,瀆職罪分爲濫用職權類、玩忽職守類、徇私舞弊類等35個罪名,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根據《刑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李娜說:“具體來說,國家機關只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而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同時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於故意,少數出於過失。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本案中,儘管宋某主張應當由公司方承擔責任,但其作爲直接主管人員在代表公司與客戶開展業務時,沒有正確履行審查、監管義務,沒有認真審覈客戶的資質、履約能力及上游公司信息,沒有對承兌匯票交接環節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有效防範,最終導致公司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騙、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下載前沿客戶端關注更多精彩

推薦新聞

我來說兩句

_ | siA | ۸u^ | ptڭ | ߮v | ] | pT | HkM}H|qܡG022-23602087 | |lcGjubao@staff.enorth.cn | |O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ѤѬz_vҦ
WȹqH~ȸg\iҽsGzB2-20000001 @HǼť`س\iҸG0205099 @psDHAȳ\iҽsG12120170001zw 120100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