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18日訊日前,上海衛計委發布『關於加強醫藥產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設的意見』,提出將規范醫藥代表接待,實行醫藥代表登記備案管理,按照『三定一有』(定時間、地點、人員,有記錄)進行接待。
意見稱,當前醫藥產品回扣在一些醫療衛生機構出現了反彈,形式更加多樣,手段更加隱蔽。為了使醫藥產品回扣熱點、難點和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意見提出,依法從嚴查處該意見印發後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應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的醫藥產品回扣案件,鞏固作風建設高壓態勢。針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找出衛生計生系統行風建設的特點和規律,形成依法依規治理的長效機制。
意見同時列出了具體任務:
(一)健全醫療機構藥事委員會組織架構和工作制度,強化重大決策集體討論制度,規范藥品遴選流程,強化各醫療機構藥品遴選、采購、監管的集中統一管理,促進藥物臨床合理應用。
(二)建立健全系統化、標准化和持續改進的醫療機構處方點評制度,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
(三)組成市、區、醫療機構三個層面的聯合約談工作小組,形成對醫生、科室主任、醫院領導三個層次的約談辦法,對涉嫌違規的醫師、科室及定點醫療機構相關負責人等開展聯合約談;對被約談後整改不力的,予以嚴肅處理,並將約談處理與醫院內部管理、執業醫師誠信及醫院考核指標等掛鉤。
(四)醫療機構使用的自費藥品必須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采購,並全面實行『品種直接掛網,價格議定成交』的掛網采購辦法,成交價不得高於北京、天津、浙江、江蘇、廣東等省級藥品采購平臺上的采購價。醫療機構要加強自費藥品的使用管理,嚴格履行患者知情告知制度,完善門診、住院病歷及電子病歷中的自費藥品使用記錄,將患者就醫時使用的所有藥品和器械全部納入醫院內部管理,對患者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均應開具相應的票據,並按相關財務規定管理。醫保患者就醫時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及明細項目信息應按規定如實上傳至醫保結算系統。
(五)對醫務人員,在當前處方藥物劑量、配伍禁忌、不良反應智能提示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執業行為提醒功能。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化實時監控、動態監測、超常預警功能,並對單品種用藥數量、金額實行按周、按月『雙排序、雙公示、雙監控』,及時提醒警示。完善信息化平臺分級管理,阻止違規統方。
(六)規范醫藥代表接待,實行醫藥代表登記備案管理,並按照『三定一有』(定時間、地點、人員,有記錄),完善並嚴格執行醫療機構內部接待醫藥代表流程。加強內部巡查制度,加強技防監控,在規定時間、地點以外發現醫藥代表及時勸離。
(七)醫療機構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采購合同時,必須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建立不良記錄信息逐級報送制度。對列入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本市公立醫療機構在2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對收受商業賄賂的醫療機構和人員,制定比較系統的處理裁量標准。建立與司法、監察、工商、財政、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和聯防聯控機制,互相通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信息和查處結果,對違規提供藥品回扣的醫藥企業實施聯合懲戒,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