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發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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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證券報 作者: 編輯:張琦 2017-06-29 08:52:00

內容提要:爲規範市場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滬深交易所近期全面梳理、制定和修訂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的系列業務規則

  爲規範市場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滬深交易所近期全面梳理、制定和修訂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的系列業務規則,包括債券市場、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港股通、股票期權等方面,並於6月28日向市場發佈,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滬深交易所一是對合格投資者標準進行調整。專業投資者中的非金融機構投資者需要同時符合資產性資質和專業經歷的要求。其中,資產性資質要求機構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專業經歷要求機構及個人具備一定的投資經歷或工作經歷。二是根據債券風險屬性對個人投資者投資範圍進行調整。債項評級低於AAA的公募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不含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調整爲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個人投資者仍可根據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的標準,繼續投資大公募公司債券及/或債項評級AAA的小公募公司債券。當債項評級下調至低於AAA、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出現虧損、發生債務違約或者嚴重違法等情形時,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債券,加強了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

  7月1日起,債券市場投資者應當根據新規,在其所屬投資者類別所對應的債券範圍內進行投資。根據原有規則買入的債券,如超出新規規定的投資範圍,投資者可以賣出或者繼續持有到期,不得再行買入。

  對於退市個股和港股通的交易管理,深滬交易所均增加了個人投資者准入資產指標的期間要求。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需資產條件滿足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50萬元的要求,其中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另外,上交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中也分別補充了個人投資者、普通機構投資者准入要求中資產條件應滿足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餘額合計不低於50萬元和100萬元的要求。

  在風險警示股票交易方面,上交所還要求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隻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具體包括:按照該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買入量合併計算,單日買入不得超過50萬股;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買入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不得超過50萬股。

  據悉,此次修改的內容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對在7月1日以後新申請開通港股通、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權限或衍生品合約賬戶的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規則對其進行適當性評估;在7月1日前已經開通港股通、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權限或衍生品合約賬戶的投資者可繼續參與交易。

  滬深交易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適當性管理規則制定、修訂是落實“依法監管、全面監管、從嚴監管”要求,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對於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基礎制度和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將產生積極和深遠的影響。下一步,滬深交易所將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督促經營機構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加強投資者教育宣傳,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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