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存在四類違法違規行爲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昨日,深交所對股東存在四類違法違規行爲不得減持股份的情形進行了說明。深交所還對既持有受到減持新規限制的股份,又持有無減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況的股東減持股份的性質進行了說明。
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股東,對其股份減持主要禁止情形包括四種: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或偵查期間,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做出後6個月內,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二是董監高因涉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處於上述期間的,不得減持股份。三是大股東、董監高被本所公開譴責後3個月內不得減持股份。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在相關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作出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控人和董監高及其上述主體的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股份。
深交所還表示,對於既持有受到減持新規限制的股份,又持有無減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況,將按照如下原則來認定股東減持的股份性質:一是在規定的減持比例範圍內,視爲優先減持受到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二是在規定的減持比例範圍外,視爲優先減持不受到減持規定限制的股份。三是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視爲優先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進行減持。(記者朱開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