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三問民間借貸: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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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人民日報 作者:王觀 李若愚 編輯:徐林軒 2017-06-12 11:02:57

  暴力催債何時休?

  輕則電話催收、派人去家裏,重則非法拘禁、毆打欠債人。暴力催債事件屢發,還出現了“催討產業”,手段惡劣,社會危害嚴重

  紀森是北京市海淀區某房產中介公司負責人,銷售經驗豐富的他最近卻遇到一樁怪事:

  業主張某將自己價值420萬元的房子作價325萬元出售,並要求越快成交越好。見慣了加價售房的紀森對這種減價出售行爲感到不解,跟張某溝通後才恍然大悟。

  原來,張某的兒子做生意資金緊缺,曾借了一筆高利貸,每天利息高達7萬元。但由於投資不順利,無法及時還款,遭到放貸人威脅。無奈之下,頂不住催債壓力的張某選擇低價出售房產,儘快變現還債。

  在山西省某市從事貨運生意的張林也遇到了暴力催債。2015年底,張林欠下近20萬元債務。爲了還錢,他向當地有名的放貸人胡偉先後借了大約70萬元高利貸,月息3分到8分不等。張林還清原本的債務後,很難短期內再還上欠胡偉的70萬元本金和每月近4萬元利息。但胡偉也不是好惹的,去年5月,他強行開走了張林的車。

  “我也想千方百計湊錢還上,但他們根本不給我機會。”無奈,張林走上了逃債的路。後來胡偉等人又找到張林母親的住處,搶走了他家的地契。據張林的鄰居回憶,那段時間,村裏的牆上、電線杆上,都是張林的名字和照片,還有各種威脅恐嚇的話語。

  近年來,高利貸暴力催債事件屢有曝出,人們不僅驚訝於借2萬元利滾利欠20萬元,也被種種催債的暴力手段所震驚。

  浙江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丁騁騁認爲,由於經濟面臨下行壓力、銀行強化資產質量控制,借款人融資難依然存在,生意不好做,融到錢又陷入還款難,民間借貸的不良資產處置逐漸形成了一個特殊的利益生態鏈。

  “甚至還出現處於‘地下’或‘半地下’的催討產業,他們將不良資產稱爲‘特殊資產’或‘資產包’,有專門的催收團隊。”丁騁騁說。

  這些催收團隊中有人負責打電話,有人進行調查,有人研究法律事務,也有人上門要債,催討過程往往有以下幾類階梯式手段:

  第一階梯是電話催收,剛開始是提醒式的語言催收,如果不還則使用威脅性語言;

  第二階梯是派人上門到債務人家裏或所在單位,整天跟着債務人;

  第三階梯是使用流氓手段,但不至於構成犯罪,比如上門潑糞、潑油漆、敲碎玻璃窗、扔動物屍體等;

  第四階梯是使用暴力的犯罪手段,公開對債務人毆打、侮辱,甚至非法拘禁、捆綁,造成債務人身體傷害等。

  “以不久前的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爲例,有很多催債手段極其惡劣,造成的社會危害十分嚴重。”丁騁騁說。

  放貸人的錢誰保護?

  普通放款人遇到高風險的借款人違約,合法催債手段並不多,只能打官司,用較高的訴訟成本換回欠款

  被催債的感覺不好受,但從放貸人的角度講,他們也有苦衷。

  “一些生意人經常從我這裏借走幾百萬,用於過橋資金或墊付貨款,雖然只用幾天,但這麼大的資金挪動也是需要成本的,更不能想不還就不還,他們不還錢,公司也有損失啊。”曾在東部沿海某縣經營一家小額貸款公司的葉明漢說,他們找過人晚上去借款人家裏威脅嚇唬,確實會有一點效果,有時能要回來一點錢。“我們知道這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但還能怎麼辦呢?”

  最近,華北某市貸款公司總經理張淑梅爲手裏握着的一堆“房產”發愁:這筆500萬元的欠款,房子雖然之前已抵押,但等了一年半,法院還沒判;那筆250萬元,處置部分房產賣了146萬元,剩下的欠款遙遙無期……張淑梅放貸一向很謹慎,卻還是遇到了幾次要不回錢的情況。“爲減少放貸風險,一般我會要求對方必須抵押房產或車子,但真走到去法院打官司那步,等判決拍賣完再拿到錢,其間又要付出很多精力和財力。”

  “對出借方來說,關鍵問題是合法的催債手段並不多,尤其遇到惡意逃債的人,不施加點壓力根本拿不回錢。”謝偉平是河北某貸款公司聘用的專職律師,該公司主要做一些小額貸款業務,後來公司負責人發現欠債逃債事件時有發生,但催債要債又特別艱難,打官司成本也很高,只好專門聘用一批人來幫助公司維權。

  即使是通過合法途徑,負責幫公司打官司催債的謝偉平每天工作壓力也特別大。一方面從公司經營考慮,要儘可能幫公司多拿回欠款,另一方面民間借貸的法律規範還不完善,等抵押資產拍賣處置完,分到了錢卻無法抵銷高昂的訴訟成本,公司的資金鍊可能受到影響。

  據瞭解,目前法律對民間借貸的規定,主要是2015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指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若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雙方約定的未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請求給付,法院是支持的;對於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借款人沒有給付而出借人請求給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對於借款人已經自願給付了的,法院不認定爲不當得利,也不會判決出借人返還;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應認定超出部分無效。

  謝偉平說,因爲近幾年生意不好做,很多貸款公司的利息要求其實並不高,一些所謂“利滾利”也是爲了規避放貸風險,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完全知情的,但風險在於很多人明知道還不了債卻依然去借錢。

  “高利貸越來越集中於高風險的放款人和借款人,這兩類人博弈的結果,是一定會有非常規手段出現在借貸糾紛的處置中,最終使高利貸出現涉黑傾向,很容易導致惡性事件。”丁騁騁認爲,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面對高風險的借款人,如果違約,一般放貸者對他們毫無辦法,所以一些高利貸放款人可能就會使用非常規手段暴力催債。而那些謹小慎微的普通放款人,放貸收不回來,打官司沒用,不得已也會求助社會上一些半公開、半合法的催收公司。某種程度上說,放貸人權益保護不夠,無形中助推了這類催收公司的產生,也影響了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民間借貸還有存在必要嗎?

  監管部門應該促進其陽光化、法制化、規範化發展,充分發掘積極效應,爲民間資本“開正門、走正道”,合理引導投資流量流向

  民間借貸,一直是金融界乃至整個社會關注的熱門話題,但由於監管難度大、借貸利率不透明等問題,大量資金遊走於灰色地帶,不利於金融市場的健康運行。

  有人由此發問:民間借貸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認爲,民間借貸監管規範薄弱、風控體系缺位、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等,使民間金融運行蘊藏着較大的風險,確實給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埋下了隱患,但民間借貸作爲民間的一種經濟活動行爲,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一方面,隨着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經濟活動日益頻繁,民間資金規模越來越龐大,資本多元化趨勢愈加明顯,一些人希望拿出手頭資金做些投資,而利用好這些民間閒散資金,有助於緩解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形成多層次資金融通。另一方面,一些借款人求助於銀行,往往會因授信資格、抵押條件達不到而被拒之門外,希望通過民間途徑解決救急性、臨時性和突發性的資金需求。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監管部門應該促進民間借貸的陽光化、規範化和法制化。

  作爲浙江溫州金融改革的標誌性產物,溫州民間借貸服務中心是推進民間借貸發展的一個嘗試。據該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長期以來,溫州傳統的民間借貸習慣於在熟人間私下裏進行交易,借貸手續總體簡單且不規範,存在很大風險。

  服務中心成立以來,通過規範推進信保、抵(質)押擔保等多種類型借款形式,促進民間借貸過程規範有序,民間借貸備案信息逐步豐富完善。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不再只是簡單地出具一張借條,借貸雙方在交易時往往手續齊全,通過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將借款協議或借條格式化。不僅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等有明確約定,而且對違約責任甚至引發訴訟所需的程序都做了詳盡約定。服務中心有效實現了對民間借貸規模的實時動態監測,及時防範借貸風險。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5月底,溫州市民間借貸累計備案達44515筆,總金額474.01億元,備案率達59.25%。成立5年間,僅服務中心就成功識別和制止了60多起虛假借貸事件的發生,其中有假的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身份證、結婚證等,提高了交易質量。

  “應加強對公衆的宣傳,例如讓公衆明白高利貸的利率限制、法律規定等,做到防患於未然。”浙江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金雪軍建議,那些民間的合法貸款,若發生違約,要有依法調解、訴訟的合法手段,嚴禁限制人身自由或採取其他方式騙取、逼迫借款人償還;對於不合法手段,在管理範圍內應加大規制和打擊力度,保護好公民的個人權益;對違法經營、判定無效以及涉嫌詐騙的,應在審理過程中移送公安機關。

  服務有資金需求的中小微企業,正規金融還應發揮更大作用。丁騁騁建議,應出臺更加便捷優惠的中小微企業貸款審查和放款機制,對信用機制要綜合考察、評定,制定更精準的貸款服務制度和措施,解決實體經濟面臨的資金困境。

  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蓋凱程認爲,發掘民間資本的積極效應,必須“開正門、走正道”,合理引導民間投資流量流向,制定適應民間借貸發展新特點的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其補充金融市場需求空檔的優勢,爲經濟社會持續平穩運行服務。

  延伸閱讀

  規範民間借貸有幾招?

  作爲放貸主體之一,小額貸款公司在民間借貸發展中起着重要作用。2008年5月,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同年7月,銀監會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爲首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省份,允許滿足一定資本條件的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爲中小企業和農民開闢了傳統銀行系統之外的融資渠道,並讓長期存在的民間借貸“陽光化”。

  《指導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衆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爲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後,2008年11月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該條例一旦通過,意味着銀行在信貸市場的壟斷地位被打破,符合條件的個人和企業經過批准也能從事放貸業務。央行在《2008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曾提出,應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然而,由於對諸多條款存在較大爭議,《放貸人條例》至今未能出臺。

  法律規定方面,影響較大的還有2015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除利率方面24%、36%的設置外,《規定》指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在當前P2P網絡借貸平臺發展較快的背景下,爲促進網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運行,根據《規定》內容,如果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係,P2P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其對民間借貸形成的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爲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原題爲《民間借貸,正門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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