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保險公司賣車險不得贈送“預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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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京青年報 作者: 編輯:張琦 2017-06-06 08:44:00

內容提要:隨着保監部門三令五申地整治亂象,車險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爲有所減少,但仍然週期性地出現在一些地區,此次整治啓動於商業車險二次費改開啓之際。

  針對虛列費用、套取手續費輸送利益等不正當競爭等問題,保監會已下發《關於徵求〈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將出重拳打擊車險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爲。

  隨着保監部門三令五申地整治亂象,車險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爲有所減少,但仍然週期性地出現在一些地區,此次整治啓動於商業車險二次費改開啓之際。根據《通知》,各財險公司應樹立科學經營理念,強化合規主體責任。不得忽視內控合規和風險管控,盲目拼規模、搶份額。

  《通知》要求,不得脫離公司發展基礎和市場承受能力,向分支機構下達不切實際的保費增長任務。不得偏離精算定價基礎,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車險產品,開展不正當競爭。此外,財險公司應加強費用預算、審批、覈算、審計等內控管理,據實列支各項經營管理費用,確保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以直接業務虛掛中介業務等方式套取手續費。不得以虛列“會議費”、“宣傳費”、“廣告費”、“諮詢費”、“服務費”、“防預費”、“租賃費”、“職工績效工資”、“理賠費用”等方式套取費用。

  保監會要求財險公司應強化手續費覈算管控。凡是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的費用,均應堅持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如實記入“手續費支出”科目。不得將與車險銷售收入或保單銷售數量掛鉤的費用計入“宣傳費”、“廣告費”、“諮詢費”、“服務費” 、“技術服務費”等其他科目。

  《通知》明確規定,財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通過返還或贈送現金、預付卡、有價證券、保險產品、購物券、實物、積分抵扣等方式,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參與其他機構或個人組織的促銷活動等方式變相違法支付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還明確要求,各財險公司應依法開展保險業務活動,不得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通過虛增零配件項目、虛構工時項目、提高零配件價格、提升工時費定價標準等方式,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或增加保險理賠支出,進行不當利益輸送。不得以交納業務保證金、承保利潤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

  根據《通知》要求,財險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不得違規調整未決賠款準備金以調節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機構、不同險種之間的賠付率數據,導致車險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

  各保監局也將推進車險市場專項整治工作,對於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爲,將依法採取限制保險機構業務範圍、責令保險機構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務、吊銷保險機構業務許可證、撤銷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措施,從嚴從重從快開展行政處罰。(記者藺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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