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型基金要來了 監管層下發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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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上海證券報 作者: 編輯:張琦 2017-05-18 08:21:03

  近日記者從基金公司獲悉,監管層已將《養老型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初稿(以下簡稱《指引》初稿)下發至部分公募基金管理人手中,要求基金公司儘快給出反饋意見。這意味着養老型基金這一新型產品有望在不久後問世。

  《指引》初稿內容共13條,分別對養老型基金的立法依據、產品定義、產品類型、投資策略、投資比例、子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要求、運作方式和費用、銷售適當性以及存量產品作出了詳細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初稿規定養老型產品可以採用基金中基金形式或者普通基金形式運作,並規定以基金中基金形式運作的養老型基金,被投資子基金應當滿足子基金運作滿3年、截至上一年末最近3年平均規模超過3億元、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爲、具有良好的歷史業績等條件。

  《指引》初稿還規定,養老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滿足截至上一年末最近3年公募基金資產管理規模(扣除貨幣市場基金)不低於300億元,已發行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基金,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爲、公司治理健全、穩定等條件。而養老型基金的基金經理要求具備5年以上擔任基金經理的經驗,歷史業績良好,最近3年無違規記錄。

  《指引》初稿強調對投資風險的控制。例如在投資策略方面,要求養老型基金應當採用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風險,追求基金長期穩健增值。

  投資比例方面則規定,採用普通基金形式運作的養老型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採用基金中基金形式運作的養老型基金投資於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養老型基金除外。在滿足一系列條件的情況下,採用目標日期策略的養老型基金投資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可不高於60%。

  《指引》初稿還規定,存量基金產品符合上述審覈政策要求的,履行程序後可變更爲養老型基金。此外,爲鼓勵長期投資,養老型基金應當通過設置差異化贖回費,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基金。

  監管層在關於《指引》的起草說明中指出,當前推出養老型基金應當遵循平穩起步、規則明確、穩妥推進、控制風險的原則,並進一步明確了養老型基金應當滿足的十大產品標準,穩健和長期增值的理念貫穿始終。(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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