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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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 編輯:徐林軒 2017-05-02 11:19:08

  天津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鼓勵社會公衆積極參與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切實做好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違法活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津政辦發〔2016〕1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電話、報案等方式,對本市內涉嫌非法集資行爲的舉報,經查證屬實,予以相應獎勵的行爲。

  第三條舉報獎勵工作按照統一受理,集中評定的原則,設立非法集資線索舉報中心,按照流程受理舉報信息並移交區縣進行調查提出獎勵意見,由市處非辦和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集中評定,財政部門負責舉報案件獎勵資金撥付。

  第四條羣衆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涉嫌非法集資線索:

  (一)撥打“8890”便民服務熱線,“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23990110”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法律諮詢服務專線舉報;

  (二)通過電子郵箱舉報(tjscfjb@163.com);

  (三)就近到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

  (四)被舉報行爲涉嫌非法集資;

  (五)被舉報企業註冊在本市或註冊在外省市在本市進行非法集資。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屬親屬或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匿名舉報;

  (三)舉報內容已經進入行政處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

  (四)舉報人爲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人員;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勵由第一署名人領取。

  (三)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舉報同一事實的,不給予重複獎勵。

  (四)我市主辦的跨省市案件,舉報人爲我市案件處置工作提供有效線索的,可予以獎勵。

  第三章 獎勵程序及標準

  第八條舉報中心接到舉報人舉報後,立即對舉報線索進行登記分類,根據被舉報企業註冊地和犯罪行爲發生地,分別將有關線索交由相關區縣處非辦;區縣處非辦按照聯合調查程序組織公安部門、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調查,並進行多部門會商認定,對存在非法集資問題的按照行政或司法程序處理。區縣處非辦調查結束後根據實際情況向市處非辦提出獎勵申請;市處非辦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原則上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組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及相關區縣政府對涉嫌非法集資線索等級進行評定和獎勵;特別重要的線索,隨時予以評定、獎勵。

  第九條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被舉報的行爲存在非法集資傾向、情節較輕、不涉及犯罪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爲涉嫌犯罪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獎勵;

  (三)被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涉案金額在1億元以上或是全國、全市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再次給予舉報人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確定獎勵等級後,由舉報中心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未接到通知,即爲舉報線索未獲採用;因涉嫌非法集資線索處置屬於涉密內容,不接受對獎勵情況的諮詢。

  第十一條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爲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舉報中心要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獎金髮放憑證等),並定期交市處非辦存檔。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實施誣告陷害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謊報線索等行爲,以及僞造舉報材料騙取或冒領獎金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處非辦負責解釋,各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涉及單位職責制定具體配套實施細則,報市處非辦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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