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監管人士明確提出,提高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已是“板上釘釘”,再次強調對欺詐發行上市採取零容忍。從綠大地涉嫌信息披露違規事件、欣泰電氣IPO造假案、勝景山河IPO造假案、萬福生科IPO造假案等,都可以看出證監會對IPO造假行爲的處罰力度在逐步加強。
廣州市君俠投資總經理黃劍飛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提高IPO造假處罰標準,將有效阻止通過惡意欺詐發行進行套利的行爲,並會對相關機構和人員產生震懾作用。
“此外,建議未來要求擬IPO企業先在新三板掛牌三年,企業定期公開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且信息披露規範後纔可提出轉板申請。這樣擬IPO企業信息披露將被市場各方尤其是投資者持續監督,而不是把審覈工作和責任完全集中在中介機構和發審會委員身上,這將增加企業IPO欺詐發行的難度。”黃劍飛表示。
黃劍飛表示,國內對企業IPO欺詐發行的處罰有譴責、警告、罰款、撤銷業務資格和市場禁入等行政處罰,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還將被移送公安機關。
而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如美國的薩班斯法案規定,上市公司主要高管必須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一旦財務報告存在違規不實之處,將按照證券欺詐被判處最高25年的徒刑,對犯有證券欺詐的個人和公司的罰金最高分別可達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對違法的註冊會計師可判處10年以下監禁或罰款。
“相比之下,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對IPO欺詐發行的處罰嚴厲得多,其處罰力度是與其IPO欺詐行爲的非法獲利和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的。”黃劍飛告訴記者。
(蘇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