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人: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 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 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2、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3、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4、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5、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為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能指定以下何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6、投保人: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7、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8、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發生保險事故,此時將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並應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9、保險金額:所謂保險金額,是指一個保險合同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同時又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計算基礎。
10、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11、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財產保險,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12、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生效的條件是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13、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對屬於保險責任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夠確定的索賠,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的具體時限是60日。
14、保額:保險金額的簡稱,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保險公司支付合理費用賠償的最高限額,同時也是計算保險費的主要依據。
15、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6、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17、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18、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除《保險法》或者保險合同規定的情況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19、根據我國《保險法》最高法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20、根據我國《保險法》最高法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並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