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活動形式多樣,手段不斷翻新,欺騙性和隱蔽性較強,致使廣大群眾難辨是非,上當受騙,嚴重危害了社會與金融的穩定。廣大群眾要提高甄別是非能力,認清非法集資的特征,識別非法集資的形式,深刻了解非法集資的危害性,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投資風險意識,自覺遠離非法集資活動。
  近年來,許多非法集資活動打著“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消費”、“金融業務創新”等旗號,以合法公司名義,以高收益、高回報為誘餌,形式多樣手段翻新,由直接吸收資金發展到進行生產經營投資,由單一債權發展到股權甚至債權、股權相混合,由個人作案發展到組織化、智能化和網絡化,手段更加隱蔽,欺騙性更強。當前,主要有以下領域需注意關注和防范。
1、利用民間借貸進行非法集資。
2、中介機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3、農業專業合作社類非法集資。
4、利用互聯網借貸進行非法集資。
5、股權投資領域非法集資活動。
6、金融機構個別工作人員涉嫌非法集資。
  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假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以"養老"的旗號。兩個突出的表現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入資金。
  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乾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由於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不能用財政資金代償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政府部門代償。
  目前P2P的網站借貸發展迅猛,新開設的P2P借貸網站數量和貸款規模迅速飆昇,已屢屢出現兌付的危機、倒閉、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資。具體而言,網絡借貸涉嫌非法集資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搞資金池。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賬戶,產生資金池。   二是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有稱為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   三是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募集資金,采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有的用於自身生產經營,有的甚至卷款潛逃。
  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集資犯罪,具體包括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和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以及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等具體罪名。在非法集資犯罪中,發案率最高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三)二年內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目前在社會上一些單位和個人幫助非法集資犯罪的行為人吸收資金,從中收取代理費、管理費等,這種情況在跨區域集資犯罪案件中特別突出。這些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危害:一是為非法集資推波助瀾。這些人根據非法集資行為人的授意,廣泛散布非法集資的信息,引誘群眾投資,使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迅速蔓延,危害擴散。二是佔有大量的非法集資款。這些人在幫助非法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按吸收資金的比例獲取高額回報,有的高達三到四成,群眾投入大量資金被他們非法佔有。三是乾擾案件正常查處。部分人員在案發後散布謠言,阻撓群眾報案,或者煽動群眾上訪、衝擊國家機關,企圖以此轉移群眾視線、逃避打擊、維護自身非法獲利,實質上是繼續侵害群眾的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非法集資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需增強風險意識,謹慎選擇投資渠道。投資過程中,既要考察有關企業是否合法注冊,也要分析其承諾的高額回報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資金行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誘人的項目,特別是資金實力和高額的注冊資本所迷惑。還有的通過群發短信、電話推銷,在路邊、商場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散發傳單等這些問題,特別要提醒民眾這些是極不靠譜的事,要高度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公安機關提醒有關單位和個人:一是要遵紀守法,不要為了貪圖私利而成為犯罪的幫凶;二是要認清自身行為的性質,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工作,不要執意而為、一錯再錯。   網絡借貸平臺是一種新興金融業態,有四點公眾要非常明白,一是要明確這個平臺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專題策劃:付春英 制作:安蔚 美術設計:周瑾 聯系電話:022-23601782-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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