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集資犯罪,具體包括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和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以及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等具體罪名。在非法集資犯罪中,發案率最高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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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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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三)二年內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
目前在社會上一些單位和個人幫助非法集資犯罪的行為人吸收資金,從中收取代理費、管理費等,這種情況在跨區域集資犯罪案件中特別突出。這些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危害:一是為非法集資推波助瀾。這些人根據非法集資行為人的授意,廣泛散布非法集資的信息,引誘群眾投資,使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迅速蔓延,危害擴散。二是佔有大量的非法集資款。這些人在幫助非法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按吸收資金的比例獲取高額回報,有的高達三到四成,群眾投入大量資金被他們非法佔有。三是乾擾案件正常查處。部分人員在案發後散布謠言,阻撓群眾報案,或者煽動群眾上訪、衝擊國家機關,企圖以此轉移群眾視線、逃避打擊、維護自身非法獲利,實質上是繼續侵害群眾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