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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事前公證機制、確保出租人權益,東疆保稅港區將牽手泰達公證處,研究特殊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及抵押權登記創新試點工作,嘗試建立專門服務於租賃產業發展的事前公證體系,該領域目前在全國範圍內尚無先例。
相關負責人表示,法律、監管、稅收、財務是租賃業立業的四大支柱。作爲四大支柱之首的法律環境是租賃業發展壯大的前提和基石。目前,飛機、船舶、生產設備等特定動產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有比較明晰的權屬登記管理制度及程序,爲解決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實踐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仍有大量租賃標的物因爲性質、用途、外觀等因素的特殊性,難以歸入現行動產權屬登記管理範疇,給租賃業務的合法開展及租賃交易結構創新造成困難。
爲填補此項空白,東疆保稅港區正在積極組織研究特殊租賃標的物的權屬(含所有權及抵押權)登記創新試點工作。研究的重點問題主要集中在特殊租賃標的物的抵押權登記和租賃合同違約後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兩方面。據東疆保稅港區相關負責人介紹,東疆正在探索由公證機構爲出租人辦理所有權或抵押權登記手續,出具公證書性質的登記證明,當某個或某類租賃標的物依照現行法律法規難以歸入動產權屬登記管理範疇時,比如,在車管所(主管車輛登記)、房管局(主管房屋登記)、國土局(主管土地登記)、工商局(主管設備登記)、民航局(主管飛機登記)、海事局(主管船舶登記)都無法爲某個或某類租賃標的物依法進行權屬登記的情況下,該機制可以爲保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兜底”的證明和支持。
按照該制度的設計,在一筆租賃合同達成前,提前引入公證程序,就租賃合同違約做出事前約定公證。一旦違約發生,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在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直接憑公證書請求法院直接強制執行。這種結構設置的核心目的是起到威懾作用,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嚴格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既能節約訴訟資源,又能規避租賃違約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