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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只要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經營方就可將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這給工商資本炒作承包地流轉帶來可乘之機。
十八屆三中全會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權能,也吸引了資本下鄉,在此期間新“圈地運動”在各地顯現。根據調查,現在已經出現了各路資本鑽政策空子,利用自身和農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在土地流轉市場中倒買倒賣、囤地漲價的苗頭。比如有些資本首先註冊空殼合作社,然後以合作社名義到大城市招徠租地者,估算出租地面積和種養殖意向後,再以低廉價格預先流轉土地或促使村民以土地入股形式成爲土地股份合作社,最後加價轉手租出。調查顯示,目前工商企業佔農村承包地流轉總面積的10%以上且比例不斷上升,部分地區合作社流轉的土地半數以上被二次流轉。隨着土地改革提速,各地出現了大批土地流轉職業中介人。這些“土地中介人”在利益的驅使下,極易做出損害農民財產權利的事情,成爲工商企業投資倒騰流轉土地的操盤手。
資本炒作農地,不但擠佔農民的就業和發展空間,而且會因層層擡價導致土地流轉的“非糧化”和“非農化”傾向,影響我國糧食戰略安全。爲堵住資本炒作農地流轉漏洞,國家應規範工商企業資本參與農地流轉的行爲,引導工商資本流向種養業產前及產後服務、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和“四荒”資源開發等產業。各地須健全完善土地流轉基層監管實施細則,在涉農招商引資和農地流轉過程中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和農業用途,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爲的限制和查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