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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蘇州分公司與陳女士就保險合同糾紛達成協議
中國人壽蘇州分公司對陳女士的承諾書
6月19日,10多年老客戶狀告中國人壽一案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庭審中,原告陳女士與被告中國人壽蘇州市分公司及其各方律師進行了激烈辯論。
中國人壽稱與客戶簽約被逼的
陳女士是中國人壽10多年的老客戶,多年來,一直利用中國人壽的保單貸款償還信用卡欠款,2011年5月1日,中國人壽蘇州市分公司首次限制用POSS機還款,陳女士對此不滿,最終,2012年1月,中國人壽對陳女士作出承諾並達成協議,承諾書及協議書均說明:中國人壽蘇州市分公司承諾對陳女士及其先生的所有保單有效期內均同意其通過信用卡進行保費交費和借款還款業務,期限為2012年1月19日至2032年1月19日。
對此中國人壽辯稱,約定承諾書和協議書是因為先前工作中有一點點小失誤,陳女士又投訴到蘇州保監局,保監局沒有受理,當時臨近春節,蘇州保監局為了響應保監會的維穩,我們被逼無奈纔簽訂了這份協議書與承諾書。
借款新政“被逼”出套現理由?
截止到目前為止,陳女士的訴訟請求沒有變更過,中國人壽以前一直同意陳女士不限次保單借款,法官表示,如果沒有總公司限制借款次數的新政出來,中國人壽會阻止陳女士的借還款行為嗎?會指責陳女士套現、套利嗎,陳女士續交保費和信用卡還款的合同及承諾書均已有了約定,陳女士沒有違約。
保單貸款償還信用卡欠款屬於套現嗎?
業內著名的保險法專家對金融界保險頻道表示,保險法中沒有具體到保單貸款的法律規定,但是就保單質押貸款本身而言,其根本作用在於能夠滿足保單的流動性和變現要求。理論上認為,流動性是金融資產的基本屬性,幾乎所有的金融資產都需要有流動性和變現能力,保單作為一種金融資產也不例外。保單質押貸款有別於商業貸款,首先,保單持有人沒有償還保單質押貸款的法定義務,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之間並非一般的借貸關系;其次,保險人不必對申請貸款的保單持有人進行資信審查,只需要根據保單的現金價值審批貸款,而商業貸款審查較嚴格。保險公司對於保單貸款的使用和去向也無權過問。
陳女士擁有中國人壽23份保單,被保險人都是夫妻雙方的父母、子女及其夫妻雙方,庭審中,被告中國人壽又對陳女士夫妻關系及其結婚證復印件提出質疑,還對陳女士的銀行電子帳單提出質疑,目前,陳女士已將結婚證原件以及銀行蓋章的電子帳單遞交給法院。
法院將擇日開庭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