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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具體規範保險合同一般規定部分法律適用。全文共21條,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對保險人接受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並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的情形,司法解釋規定,如果保險標的符合承保條件,則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告訴記者,該規定旨在規範保險公司承保行爲,督促其儘快承保,並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標的符合承保條件情況下,對其收取保險費後、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不同投保人是否能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實務中保險業務員代投保人簽名而引發的合同效力問題,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爲免責事由引發的爭議,保險合同內容認定規則,理賠覈定期間起算點,保險代位求償權以及保險合同中術語的解釋,被保險人、受益人行使請求權的順序,保險人分支機構的訴訟地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記者獲悉,我國近年來保險糾紛案件呈現出連續增長的態勢,僅2012年一年,各級法院就新收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數量的2.7倍。
此外,大量侵權糾紛案件中也涉及保險合同相關問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幾乎全部涉及保險合同。如果將涉及保險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計算在內,2012年全國各級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是2008年的2.1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