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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所集酒瓶瓶蓋多少,給予酒店返還獎勵,促銷酒品,已涉嫌商業賄賂。近日,市工商局津南分局檢查支隊查獲多起酒商貨幣促銷商業賄賂案,當事雙方均被處罰。
近日,市工商局津南分局檢查支隊接連查獲19起商業賄賂案件,突破口是涉案的津南區某酒業有限公司銷售貴州青酒廠生產的青酒返還瓶蓋費清單記錄,涉案的經營者均爲坐落在津南區的酒店。經查,相關酒業公司在經銷貴州青酒廠生產的清溪牌青酒中,與所供貨酒店達成意向。由該公司提供不同規格、不同檔次的清溪牌青酒,酒店負責向顧客推銷,爲調動酒店積極性,擴大銷售量,酒店除賺取正常批發與零售的差價外,每銷售一瓶酒,由該酒業公司向酒店返還2元錢瓶蓋費。酒業公司根據酒店瓶蓋數量定期返還獎勵。案發時,上述酒店均有數量不等的獲利,多則近百元,少則十幾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同時,對相關商業賄賂的處罰,《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相關條款明確,“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商機關認爲,相關酒業公司及酒店的行爲,已違反相關規定,涉嫌商業賄賂。目前,工商機關已對當事人分別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