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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消保法草案)日前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的最大亮點莫過於擬規範網絡購物等新興的消費模式,給予消費者“反悔”的權力——凡符合要求的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對此專家表示,新消法草案中“後悔權”等規定的設立開啓了理性消費的新紀元,但在執行上將會遇到一定的阻力。
“後悔權”開啓理性消費時代買房也應採用
近年來,隨着網上購物、上門推銷、電視直銷、團購等新興消費方式急速發展,一些弊端也逐步顯現出來。當消費者拿到商品時發現商品並不符合預期或者購買商品時只是出於感性衝動,事後冷靜下來發現並不需要,自身利益會受到損害。
該草案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後悔權”的設定充分尊重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民交易權;其次,真正尊重了消費者在理性狀態下的消費自由,而不是在衝動狀態下的消費自由,“過去我們強調的契約自由是表面上和形式上的,導致很多商家利用消費者的衝動購物,用厚黑學等等去忽悠消費者,讓消費者因一時頭腦發熱而訂立了不理性的合同。”
同時“後悔權”還可以進一步規範商家的經營行爲,督促其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產品的核心競爭力,以此來降低消費者“後悔權”行使的概率。“只有最苛刻的消費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競爭力的企業。”劉俊海說
他還表示,消保法草案在制定的過程中充分的借鑑了國際上先進的法規,也考慮到了國內直銷業已經存在的2005年國務院《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的冷靜期制度,審慎的劃定了“後悔權”行使的幾種法定情形。
這次的消保法草案採用的是概括加列舉的方式,除了列舉出的幾種情形,還有一些兜底條款,這樣就可以保證“後悔權”的使用既不過大也保有一定彈性。劉俊海建議,除了網購等並非面對面訂立的合同之外,另外一些消費金額巨大的合同,也應該保有後悔權,比如商品房的購買等,這些商品消費者往往傾其一生財產,一旦出現問題會對消費者造成巨大的損失。
消保法草案衝擊電商說來簡單執行難
知名IT法律專家趙佔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所謂“後悔權”的規定雖然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比較有利,但操作起來比較困難。“消費者把貨退回去之後,賣家卻認爲該商品並不符合退換貨條件而不予退換貨,如此就容易產生糾紛。
他建議,通過平臺自願的方式來執行規定,阻力會減少。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規定,如列出不適宜的產品類型;以不影響二次銷售爲前提條件;明確退換貨的費用由誰承擔,是“第一次由賣家承擔,第二次由買家承擔”還是“都應由買家承擔”?要區分不同情況不同對待。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應由賣家承擔,如果並非質量問題,而是出於消費者個人喜好問題的話,應由買家自己承擔退換貨費用。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打假工作委員會投訴舉報辦公室主任賈寧表示,消保法草案要提升可操作性還應進一步細化,要適應中國整體消費環境,還要注意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要保護商家的合法權益。他舉例,美國安利公司所銷售的產品在剛進入中國市場時曾經延用其在美國使用的‘後悔權’‘無條件’退貨等規定,但實施一段時間後,由於不符合中國市場大環境,而無法繼續。
同時,趙佔領分析,此次消保法草案影響最大的莫過於電商,除了“後悔權”是專門針對電商設立以外,有關於電商平臺的法律地位的規定也將對行業產生極大地影響。“修改意見稿中將平臺等同於展會的承辦者和櫃檯出租者,侵權責任法也只是把交易平臺定性爲網絡服務提供者。”
他解釋,平臺與展會的承辦者和櫃檯出租者的有很多不同點,對於身份的審覈、對於主體的控制力度都非常不同,不能類比;而且,國外並沒有類似先例,國內判例也沒有這麼做,消法如此規定,有可能造成法律之間的不協調問題;此規定或會帶來一些負面效果,比如會把平臺的責任放的過大;平臺同展會的承辦者和櫃檯出租者相比,有時責任較強,有時責任較弱,如果歸爲一類的話,反而不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