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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保監局向其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提出申辯,認爲已對相關中介業務違規問題進行了自查自糾和充分整改,至今再無相同違規行爲發生,該整改行爲符合從輕處罰情形,請求從輕或免予處罰。
遼寧保監局對其申辯意見進行了複覈。經複覈,2012年6月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向遼寧保監局報告稱已責成轄內機構停止相關中介業務違規行爲,但遼寧保監局在本次檢查中發現,截至2012年8月,該公司虛構中介業務等違法行爲仍在延續,尚未進行有效整改。因此,其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遼寧保監局認爲,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不得利用保險代理人從事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決定給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也被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