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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證監會公佈關於《修改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根據規定,過去基金公司可選擇設置的懲罰性贖回費變成強制規定,業內人士認爲,依賴幫忙資金的無序競爭有望得到遏制。此外,意見稿解除基金公司只能總部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也提升了銷售的靈活性。
打擊頻繁交易更嚴格
根據22日的意見稿第七條規定,在目前允許貨幣市場基金和部分債券基金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收費基金種類,允許各類基金採用此種收費方式,對於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贖回費。這意味着,此前在2009年的規定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設定贖回費的規定,有望在今年成爲硬性規定。
所謂銷售服務費,是指基金管理人,從開放式基金財產中計提的一定比例的費用,用於支付銷售機構佣金、基金的營銷費用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證監會在意見稿說明中表示,新規定是爲避免短期交易投資人的頻繁交易對長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
業內人士認爲,這將有助於遏制依賴幫忙資金的無序競爭。目前,基金產品爲追求規模,而頻繁設立新基金,並且依賴於幫忙資金來衝規模。而銀行等銷售機構爲了獲取高額佣金,則頻繁引導投資者贖回老基金,申購新基金,造成業內的無序競爭,擡高了基金公司的銷售成本,所帶來的規模增長也是無效增長。而意見稿的新規定有助於規範基金公司和銀行等銷售機構的行爲,提高理性。
根據2009年的規定中,基金管理人應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財產,而在意見稿中,則對這一比例作了修改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3個月的贖回,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歸入基金財產;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6個月但多於3個月的贖回,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歸入基金財產。上海證券基金評價中心首席分析師代宏坤錶示,這意味着銀行從中牟利的空間變少,也降低了其頻繁引導投資者申贖的動機。
提升銷售靈活性 有助於行業差異化競爭
根據規定,意見稿還取消了基金管理人只能與基金銷售機構總部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員簽署銷售協議並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業內人士認爲,這一規定有助於提升基金銷售的靈活性,銀行、第三方銷售機構、基金公司可實現雙贏。
某基金公司銷售總監認爲,基金銷售有地域性的特徵,不同地區的客戶對不同類別的產品偏好不同,如果日後能與省、市分支銷售機構分開談產品費率,將則有助於基金銷售。
此外,根據規定,單次總申(認)購費與銷售服務費合計不得超過3%,以防止基金銷售機構定價過高影響投資人權益。而代宏坤認爲,這樣豐富了基金費率的機構,提升了基金公司定價的自主性,例如基金公司可以靈活地針對不同產品和不同銷售機構提升或降低某一名目的費用,有助於行業的差異化競爭。同時,這一規定也打通了第三方銷售機構的盈利模式,不用再從申購費中提取佣金,而是通過銷售服務費這一名目,體現了顧問服務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