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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彭亮賈興鵬)10月12日,本網刊發《東方集團:董事長涉嫌“侵吞”億萬職工資產股?》一文,報道了30多名前黑龍江東方企業集團職工與現任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集團”)董事長張宏偉之間圍繞東方企業集團職工資產股的糾紛。
自2006年起,30多名黑龍江東方企業集團老職工自發成立維權代表委員會,通過舉報、訴訟等各種途徑,指稱張宏偉涉嫌“侵吞”職工資產股,“侵佔了原本屬於自己的利益”。
文章刊發之後,引起了較大反響。東方集團書面回覆本網,對相關質疑進行了解釋。
東方集團在書面回覆中表示——“這些所謂的前東方企業集團職工們的指控與事實嚴重不符,並嚴重損毀我公司及我公司董事長的信譽及形象”,“進行投訴的這部分人員自2006年來,已經多次向各級主管機關、監管機構、各類媒體進行所謂的舉報”,並表示“經各級機關檢查,均證明這些所謂的舉報問題實際上都是完全不存在的。指控中所涉及的資產股、東方實業公司股權、上市公司股權的問題,該部分人員在國內多家法院提起的無理訴訟,經全國各地多家法院審理,均證明我公司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不存在任何瑕疵,相關法院也出具了生效法院判決、裁定文件”。
東方集團在書面回覆中所指的國內多家法院包括: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等。
東方集團在其提供的書面材料中稱,“2009年6月19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在(2008)南民三初字第408號等6個裁定中確認:職工資產股不具有股權性質,只能作爲職工分紅憑證,駁回原告起訴”;同時稱“2010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10)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2039號判決中確認:對於《關於確認黑龍江省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繼續進行股份制試點的批覆》中所載明的‘原持有東方企業集團股份的個人股轉爲持有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中‘個人股’的理解問題,結合本案舉證情況以及之前提到的東方企業集團公司在股份制改革中的系列文件來看,不應當理解爲包含了職工資產股。從職工資產股僅僅是分紅依據,並非個人持有來看,該股份顯然也不能歸爲個人股範疇。”
東方集團表示,他們認爲“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對案件基本事實的確認,具有國家公信效力”。
同時東方集團稱,“東方集團無論是在歷史、現在還是未來,一直秉持員工至上的理念,充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同時,作爲公衆公司,爲充分保證廣大投資者利益,公司將保留利用法律途徑,追究那些惡意給公司及公司董事長張宏偉本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個別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利”。
關於老職工們指控張宏偉“侵吞公司職工股份”
東方集團的書面回覆如下:
1.這些所謂的東方集團老員工大部分並非是東方企業集團公司的總部員工,他們是20年前東方企業集團下屬的建築公司、中外合資的雙馬食品等公司的員工。集團下屬的各成員企業是財務獨立、資產獨立、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的獨立主體。因此,東方企業集團公司總部與大部分這些所謂的東方老員工沒有直接勞資關係、產權關係;
2.獲得資產股憑證的員工在各自所在企業享有分紅權益;資產股試行的兩年有效期內,各下屬成員企業,虧損企業不享有分紅權益,如下屬企業完成年度計劃指標,獲得盈利,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企業下一步發展所需資金後,剩餘利潤部分可享有分紅權益;
3.根據黑體改聯發(1991)4號《關於<東方企業集團公司股份制方案(試行)>的批覆》及黑龍江體改委在黑體改復(1992)132號《關於<東方企業集團職工資產股劃分方案>的批覆》,職工資產股有效期爲兩年,在有效期內作爲個人所在下屬公司的分紅憑證,不能轉讓,並非個人財產,爲此東方企業集團在該憑證上加蓋了“資產股轉讓無效”字樣的印章。如前所述,資產股有效期內不能轉讓、到期後自動失效,根本不存在被侵吞的任何可能性。
關於老職工們指控張宏偉“僞造《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
東方集團的書面回覆如下:
1995年的《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是經工商機關核發登記並審覈通過的,符合法律規定。“炮製”的說法嚴重違背事實。
張宏偉當時分得的113萬股權是東方企業集團職工資產股,與其他資產股同時失效。1995年的《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登記的是張宏偉持有東方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非資產股。是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覈通過並登記在冊的,是合法有效的且已被國家意志確認。
關於老職工們對“1995年公司的資產從3469萬元猛升至37842萬元的質疑”
東方集團的書面回覆如下:
1.東方企業集團名稱變更爲東方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爲37842萬元是經黑龍江發改委批准,並依法經黑龍江省工商局審覈通過登記備案。
2.1993年至1996年,在改製爲東方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東方企業集團經歷了5年的高速發展,其中也包括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通過資本運作和企業自身發展,資產總額發生變化是十分正常的事情,且該次驗資由黑龍江省力拓會計師事務所於1997年4月25日出具黑力會驗字(1997)第015號驗資報告,該報告顯示截至1996年12月31日,東方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其發起股東投入的全部資本37482萬元。
關於老職工們指控“張宏偉僞造政府文件,侵吞職工股份”
東方集團的書面回覆如下:
黑龍江省體改委文件黑體政改復【1997】27號《關於確認東方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爲規範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覆》系黑龍江體改委依法出具的合法有效文件,關於張宏偉僞造該文件的論述與事實不符。
如上所述,職工資產股並非股票,不具有股權性質,也並非人民銀行發行,是在企業改制實驗過程中爲激勵員工由企業頒發的一種分紅權的象徵文件,隨着改制進程的進展,其早已失效並被規範化股權結構所取代。根據《東方企業集團職工資產股劃分方案》明確規定職工資產股只能作爲分紅的依據,不劃歸個人所有;因個人原因離開本企業或被企業除名,資產股收回。該規定表明,個人僅能根據職工資產股獲得分紅收益,而不能對該股份享有所有權。根據黑體改聯發(1991)4號《關於<東方企業集團公司股份制方案(試行)>的批覆》及黑龍江體改委在黑體改復(1992)132號《關於<東方企業集團職工資產股劃分方案>的批覆》,職工資產股只是分紅憑證,股份制方案僅在1991年4月至1993年4月兩年試行期內有效。另根據東集辦字(1995)第060號《關於東方企業集團公司更名爲東方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請示》及黑體改復(1997)27號《關於確認東方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爲規範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覆》,國家有關部門對東方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改製爲規範化股份公司予以確認,表明職工資產股試行方案已被取消,並被規範化的股權結構取代。
東方集團留存有黑體改復【1997】27號文件的原件,該文件已被司法確認過,無需再論。文件中明確確認東方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爲規範化股份公司,即確認股權結構是合法合理的,意味着資產股試行方案已被規範化的股權結構所取代。
關於老職工們所稱“張宏偉也是職工,也享有職工股份,同樣的文件,一般職工的股份被規範化化掉了,而張宏偉持有的職工股份卻激增了,太不公平”
東方集團的書面回覆如下:
1.張宏偉持有的資產股和其他職工持有的資產股早已一同失效。
2.張宏偉所持有的股份是東方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與資產股無關。
關於老職工們指稱“張宏偉收買職工維權負責人韓國志,利用其欺騙職工,將職工股票騙到手”
東方集團的書面回覆如下:
韓國志敲詐案件已經司法判決確認,其因敲詐勒索罪被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案號爲2010南刑初字第762號,具體判決內容可向法院求證),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決(二審判決內容可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求證)。所謂張宏偉收買韓國志與事實不符。
關於老職工們指稱“張宏偉欺騙職工說股票作廢,以‘念老職工一起艱苦創業之情’爲由,一元一股回收股票,誘使他們在不準看內容的轉讓合同上簽字”
東方集團的書面回覆如下:
1.根據黑體改聯發(1991)4號《關於<東方企業集團公司股份制方案(試行)的批覆>》及黑龍江體改委在黑體改復(1992)132號《關於<東方企業集團職工資產股劃分方案>的批覆》,職工資產股不是股票,只做分紅憑證,是爲調動員工積極性試行的一種激勵機制。股份制方案僅在1991年4月至1993年4月兩年試行期內有效,早已作廢,已沒有任何價值。
2.股權轉讓協議是當面親筆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資產股持有人自願簽訂的,不存在任何詐騙情形。
關於老職工們指稱“張宏偉在騙取職工手中的股票時僞造公司”
東方集團的書面回覆如下:
東方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爲東方家園置業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在工商機關登記註冊。2007年初,東方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向工商機關申請名稱變更,同年3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向東方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發了《企業名稱變更覈准通知書》,覈准東方家園置業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爲東方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隨後工商機關向東方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發了新的營業執照。2007年3月26日簽訂協議書時,正值東方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名稱變更之際,此時公司名稱經工商機關覈准完畢,工商機關在2007年4月28日也向東方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頒發了新的營業執照。
東方集團稱,所謂僞造公司、誘騙職工簽訂協議,已涉嫌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