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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消息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爲優化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鼓勵長期投資,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按持股期限實行差異化徵收所得稅政策。據悉,有關部門此次調整將在整體稅負有所下降的前提下,按持股期限不同,分段實行差異化稅率:將分爲1個月以內、1個月--12個月、12個月以上三個時段。其中,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的,將執行國家法定的稅率,不再實行減半徵收的政策。持股期限12個月以上的,稅率將大幅度降低。
當前,我國資本市場的各項改革創新措施正在整體推進,監管部門堅持不斷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減輕投資者負擔的總體思路,年內已先後三次較大幅度降低證券期貨市場交易手續費和市場監管費。境外投資者高度關注的QFII、原油期貨等相關稅收政策正在積極研究,並儘快予以明確。同時,資本市場創新發展的新業務,所涉及的相關稅費也在推進。
據瞭解,2005年,爲促進資本市場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出臺了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稅減半的政策,提振了投資者信心,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情況也逐步得到改善,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這一政策未能按投資者的持股期限實行差異化的稅收政策,難以引導投資者形成長期投資理念。
這次稅收政策調整從靜態上講,實行差別稅率後,整體稅負略有下降。從動態上講,這種變化對投資者的稅負是結構性調整。如果投資者持股結構按此方向發生變化,那麼總體稅負將會有較大幅度下降。
業內專家表示,這將會引導投資者回避炒短。因爲投資者在投資股票時,其持股數量、持股時間等會因不同的稅率而進行不同的調整。一旦投資者形成共識,有助於市場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的形成。“這將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股票,同時,高派紅公司也將受到市場的更多關注。”(高暢)
名詞解釋
紅利所得稅屬於"個人所得稅"範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6月13日發佈《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爲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現金紅利暫減爲按所得的50%計徵10%個稅。而對於所送紅股,則依然按10%稅率繳納個稅,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爲收入額計徵。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徵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