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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0月11日電(記者陶俊潔、趙曉輝)證監會11日發佈《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標誌着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確定了非上市公衆公司的範圍,提出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確了公開轉讓、定向轉讓、定向發行的申請程序。辦法包括總則、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六十三條。
考慮到股權明晰是公衆公司監管的一個重要基礎,辦法第三條增加“股權明晰”作爲準入條件,將核心員工納入發行對象範圍,並規定了核心員工的認定程序。在確定發行對象數量時,除公司股東外,其他發行對象合計不得超過35人。
考慮到非上市公衆公司個體情況差異較大,辦法將小額融資豁免標準由絕對值改爲相對值,規定“12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公司淨資產的20%的”,豁免覈准。
辦法明確了非上市公衆公司到交易所上市,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並增加有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聘請相關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防控內幕交易等原則性要求,並明確非上市公衆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按照“定向發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股東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規範,並經中國證監會確認後,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覈准”。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下一步將盡快推出相關配套規則,力爭在明年1月1日辦法正式施行前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