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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長假期已過,大多數人都玩夠了,歇足了,可有一批人堅守在工作崗位上,沒有得到休息的機會。節後上班的第一天,盤算一下自己過節期間的加班費,也是一筆不菲的收入,姑且能夠彌補一下節日期間沒有休假的遺憾。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週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在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長假期間的法定假日是9月30日和10月1日至3日,這4天加班費應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10月4日至7日4天則是相鄰幾個雙休日的調休,如果加班的話應按照平時工資的2倍支付加班費。
這麼算來,如果長假期間一直加班未休又不能在同等時間補休的話,8天可以獲得平時日平均工資的20倍!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我國的制度計薪日爲21.75天。日工資基數就是由職工個人的月薪與制度計薪日相除得來。假如一名員工月薪5000元,如果他在長假期間一直在崗工作的話,他這幾天的加班費應爲:5000÷21.75×20=4597元,跟整月工資已十分接近了。
雖然節日加班享受加班費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高達兩三倍的高額成本支出讓一些“摳門”老闆心疼不已,因而想出各種辦法來規避加班費的支出,記者採訪瞭解到,這主要包括通過節後倒休來偷換概念以及用不定時工作制來搪塞員工。而根據法規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衝抵加班費的,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不能倒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但是是否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能由用人單位自己說了算,必須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不過,假期加班的辛苦員工也要注意,討要加班費雖然是自己的權利,但是必須要留心保存證據,以免在和公司的交涉當中吃了啞巴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在證明自己加班時,打卡、指紋考勤的記錄等等可以作爲證據;還有的可以拿工作成果作爲記錄,比如簽字表等等都可以作爲證據把它保留下來。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將受到相應處罰,不僅需要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同時還須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情節嚴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數額與25%補償金總和的二倍以內賠償金。(記者代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