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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州,食品申訴在商品類申訴中排第二,餐飲服務申訴在服務類申訴中排第三
“吃”的投訴長假雙雙進前三
羊城晚報記者3日從廣州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瞭解到,長假以來,在商品類申訴和服務類申訴兩項統計中,食品和餐飲服務兩項與吃有關的投訴數量雙雙進入前三。
據瞭解,長假4天以來,消費者反映的前三位商品類申(投)訴分別是:通訊產品、食品及服裝,主要反映手機的質量和售後、餅票兌換、服裝質量等問題。消費者謝先生致電12315稱,他在9月份購買了一國際連鎖咖啡店的“新月月餅”禮盒月餅券,價值300元,禮券註明9月30日過期。可是,當謝先生9月29日去領取月餅時,卻被告知已經沒有存貨。謝先生稱,隨後要求退費遭到該咖啡廳的推諉。目前,12315消費投訴指揮中心對此案已經進行協調處理。
在服務類申(投)訴方面,排在前三位的則分別是:電信服務、互聯網服務及餐飲住宿服務,主要反映通訊計費、網速質量、餐廳長假期間單方面禁止消費者使用優惠券等問題。消費者李小姐投訴稱,她於10月1日到天河區中山大道中238號南國嘉園的一家火鍋店就餐,消費了209元。結賬時,李小姐出示了該店之前贈送的50元優惠券,此時,該火鍋店卻拒絕了該優惠券的使用,理由是“不能在國慶期間使用”。李小姐表示,“優惠券的有效期爲2012年9月2日-2012年10月30日,但優惠券上沒有註明國慶期間不能使用該券,飯店單方面臨時禁止使用優惠券是不合理的。”隨後,李小姐投訴至廣州12315熱線,要求退回50元,目前12315消費投訴指揮中心已經介入協調。
就長假期間出現的消費問題,廣州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時候,儘量做到“三要”:首先要向商家索取消費憑證,這是申(投)訴的先決條件;其次要貨比三家明白消費,儘量掌握商品的市場價及主要性能,服務的具體內容;最後要把商家的口頭承諾確認到合同、協議或者票據上,以掌握書面證據,便於維權。
記者譚超、通訊員李兆平、蒲智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