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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9月29日電(記者徐蕊韓潔)記者29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以理順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係。
有關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調整,通知明確,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不含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由中央收入調整爲地方收入,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仍作爲中央收入;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此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爲地方收入。企業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有關地方收入分配辦法,通知明確,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財政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鐵路客、貨運週轉量,客、貨運發送量等因素所佔比例在地區間分配,分配比例每兩年根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進行調整。相關因素權重爲:客運週轉量佔36%,貨運週轉量佔54%,客運發送量佔4%,貨運發送量佔6%。
此外,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稅收入,按照相關省份鐵路客、貨運週轉量和運營里程等因素所佔比例在相關地區分配,分配比例每兩年根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進行調整。相關因素權重爲:客運週轉量佔28%,貨運週轉量佔42%,運營里程佔30%。
通知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00%爲該企業註冊地地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