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截至目前4件“國酒茅臺”商標已分別遭遇10起以上異議,白酒行業衆多知名企業紛紛表態反對該商標註冊——
“國酒茅臺”申請註冊商標事件在中國白酒行業引發的震盪正在升級。
今年7月20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公司(下稱貴州茅臺)於2010年6月9日申請註冊的4件第33類酒類商品“國酒茅臺”商標正式進入初審公告期。自此,業界對於該系列商標的質疑與爭議之聲不絕於耳。
根據部分媒體的報道稱:今年10月20日——“國酒茅臺”商標初審公告期3個月期滿之時——將是決定該系列商標是否確權的大限之日。在該種論調的渲染之下,公衆對於這一事件的反應愈發敏感。
事實上,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申請商標進入初審公告期後,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啓動商標異議程序;針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後續異議裁定結果,當事人雙方均可選擇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異議複審,並在複審裁定作出後選擇是否發起行政訴訟,進行進一步權利追索。現實情況下,根據該系列程序,一件存在異議的商標能否最終確權,往往需歷時18個月甚至更長時間。
針對“國酒茅臺”商標而言,截至9月27日,據商標局官方查詢網站顯示,進入初審公告期的4件“國酒茅臺”中最多一件已經遭遇12起異議,另外3件則均遭遇10起異議。據業內人士分析,衆多異議加身且仍有進一步被異議可能的“國酒茅臺”商標,其確權之路勢必曲折漫長且前途難料。
茅臺的“國酒”情結
貴州茅臺地處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建廠於上個世紀50年代初期,系由當地成義、榮和、恆興3家制酒作坊房合而爲一組建成立。據介紹,該3家制酒作坊分別成立於19世紀中後期和20世紀初葉。茅臺鎮的釀酒業興於何時目前尚無明確考證,據該鎮現存最早的明代《鄔氏族譜》顯示,當時(1599年)已存在釀酒作坊。
雖然相較國內其他數家知名白酒釀造企業,貴州茅臺在歷史傳承上並不具備優勢,但在新中國成立之後尤其改革開放30多年來,其一路高歌猛進,迄今已發展成爲一家囊括近20家子公司的國家特大型企業,併成爲中國高端品牌白酒代表企業之一。
據白酒行業業內人士介紹,上個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中國各大知名白酒企業紛紛在品牌化經營之路上開始力圖尋求更爲明晰的市場定位、提煉更爲精準的品牌價值觀,作爲中國“八大名酒”之一的茅臺酒則將其品牌理念落腳在“國酒”概念之上。在此過程中,貴州茅臺不僅通過多種形式對外輸出這一概念,並着手在其經銷網絡中推行“國酒茅臺專賣店”這一戰略。作爲此戰略中的重要一環,將“國酒茅臺”文字作爲商標進行申請註冊亦早在2001年即已實施,目前進入初審公告的該4件“國酒茅臺”商標,已經是該公司第4次同名商標申請註冊行爲的產物。
據記者查詢獲知,2001年9月,貴州茅臺開始首次嘗試“國酒茅臺”商標申請事宜,共包含2件第33類酒商品同名文字商標;2006年8月,該公司第二次嘗試申請註冊1件“國酒茅臺”商標;2007年9月,該公司第三次申請註冊“國酒茅臺”商標,該次申請的2件商標均爲“國酒茅臺+圖形”組合商標;及至2010年6月,貴州茅臺第4次提交了“國酒茅臺”註冊申請,此次共涉及4件商標,其中2件爲純文字商標,另兩件則爲文字圖形組合商標。
貴州茅臺前三次申請註冊的“國酒茅臺”商標目前均處於無效狀態,其中第二次商標申請曾經歷過駁回複審程序,而另兩次則均在商標局駁回註冊通知作出後即已失效。
在採訪中記者瞭解到,貴州茅臺首次申請註冊的兩件“國酒茅臺”均於2002年8月27日被商標局作出駁回註冊通知。該兩件商標均被審理認爲違反商標法第十條1款第(7)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作出的駁回理由爲:“國酒”是對某種品牌酒的品質的褒揚,作爲一種榮譽不應爲一家永久獨佔,以“國酒茅臺”作商標用於指定商品上有誇大宣傳作用並具有欺騙性。
貴州茅臺2006年8月第二次申請的1件“國酒茅臺”商標則於2008年12月22日由商標局作出駁回註冊通知。該商標被駁回註冊理由與其第一次一致。
在第二次商標註冊駁回後,貴州茅臺委託上海一家知識產權代理公司進行了駁回複審申請。後經商評委審理後於2009年作出駁回複審決定書,決定駁回貴州茅臺的複審申請。商評委給出的駁回理由是:申請商標“國酒茅臺”在整體效果上仍構成對酒商品質量的描述,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的標誌。同時,“國酒”一詞帶有“國家級酒”、“國內最好的酒”的評價性含義,屬於酒業經營者都可以通過競爭獲得的榮譽或稱號,如果由一家企業將其作爲商標註冊並永久性獨佔使用,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易產生負面影響。同時,授予企業“國酒”稱號,不屬於商標主管部門的職責。此外,申請商標的註冊還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易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
白酒行業集體反彈
前3次申請註冊“國酒茅臺”商標均吃到閉門羹,2010年6月第4次的商標註冊申請於今年7月獲得初審通過並進入公告期,貴州茅臺在其品牌戰略上走出的這一小步卻在白酒行業內引起強烈反彈。
同爲中國8大名酒之一的“汾酒”第一時間表明瞭其反對立場並向商標局提交了商標異議申請書。根據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西汾酒)針對“國酒茅臺”商標的異議申請書顯示,該公司異議理由共計5項,其中前4項表述認爲“國酒茅臺”商標申請註冊行爲分別違反了商標法4個款項的相關規定,第5項則爲該商標的申請註冊有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含“中國”及首字爲“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的有關規定。
山西汾酒在異議書中指出,“國酒”按照通常理解,可以被解釋爲“代表或象徵國家的酒”或“在一國內最好的酒”,被異議商標將“國酒”作爲商標的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酒類商品上,構成商標法相關規定所指“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情形,易導致相關公衆對商品質量產生誤認,屬於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標誌;准予被異議商標註冊,由被異議人永久性地獨佔使用,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必將產生負面影響,也會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響;被異議商標整體上構成對酒商品質量和其他特點的描述,缺乏顯著性。
爲支撐其觀點,山西汾酒從中國白酒行業的發展及現狀層面出發進行了闡釋。該公司表示,就白酒產品而言,貴州茅臺生產的白酒只在醬香型產品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不能就此認爲該產品就是“代表或象徵國家的酒”或“在一國內最好的酒”。長期以來,國宴用酒並不只是茅臺酒一種,茅臺酒並非是國宴唯一專用酒。酒類市場競爭十分激烈,僅就白酒市場而言,就有清香型、濃香型、醬香型、兼香型等多種香型,也有多種製作工藝,更有葡萄酒、黃酒等其他酒商品品類;同時根據新中國成立後白酒行業的發展歷史看,我國先後於1952年、1963年、1979年、1984年和1989年先後組織了5屆全國評酒會,獲得名酒稱號的不僅貴州茅臺一家,還包括汾酒、瀘州老窖、西鳳、五糧液、古井貢、全興、董酒、洋河大麴、塔牌、張裕、長城、王朝、青島啤酒等20餘家知名酒類品牌。因此,“國酒”不應該被某一家酒類生產企業獨佔,否則將侵蝕到同行業其它企業的市場和品牌,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與山西汾酒立場一致,另一名酒品牌河南“杜康”亦就“國酒茅臺”申請註冊商標行爲表示反對,其在8月5日發表了一封《關於反對“國酒茅臺”申請商標的公開信》,列出10條反對理由。該品牌運營者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日前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國酒應該是指國民的酒,是能被國民普遍享用並且獲得國民普遍認同的酒,而不能由官方授予,“目前,白酒行業沒有哪個品牌能夠享受這份榮耀,如果中國要有“國酒”的話,結合歷史文化以及消費普及度等原因,應該是白酒這個品類。”
安徽金種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則認爲貴州茅臺申請註冊“國酒茅臺”商標行爲暴露出了該公司的一己私利,而有悖誠實信用原則。該公司認爲,貴州茅臺想利用商標這一利器來強加於其他同行企業,自薦爲“統帥”和“代表”,是一種“喝醉了”的表現,“作爲重量級的大企業,品牌先行要注意規範,不能鑽法律的縫子,如果這樣下去,那麼國內的企業都效仿,中國還能有大品牌嗎?”
相比山西汾酒等知名企業的率先表態,川酒陣營則在9月中旬選擇抱團出擊,五糧液、郎酒、劍南春、沱牌、水井坊等5大白酒巨頭通過四川白酒金三角協會聯名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遞交報告函件,明確表示反對“國酒茅臺”商標的註冊。據瞭解,該5家企業的反對理由與汾酒等企業的異議理由趨同。
四川白酒金三角協會有關負責人楊先生日前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普遍意義來說,中國白酒承載着博大精深文化內涵,其品牌國際化發展之路剛剛起步,任何一家企業意欲獨闖市場都是不現實的,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需深入研究國內白酒企業如何抱團走出去這一命題。
針對“國酒茅臺”申請註冊商標事件,白酒專家鐵犁日前對媒體發表了他的看法。據他表示,貴州茅臺此舉之所以引起業內的強烈反對,和“國酒”背後的利益鏈條有很大關係。如果商標申請註冊成功,意味着其他酒品便“萬般皆下品,唯有茅臺高”,此舉勢必引來同行的質疑。“國酒”是對一個白酒羣體的稱呼,不該被任何一個酒企所獨佔,否則,對其他酒廠就不公平。
據悉,截至目前已針對“國酒茅臺”提起商標異議的白酒行業企業還包括衡水老白乾、貴州南國酒廠等;此外,據記者瞭解,以五糧液、郎酒爲代表的數家知名白酒企業仍有獨立就該商標提出異議的可能,而在目前針對“國酒茅臺”提出商標異議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背後尚隱藏着不願曝光身份的白酒企業的身影。
在“國酒茅臺”申請註冊商標事件持續發酵過程中,白酒行業內亦有聲音對國酒茅臺表示聲援。
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樑金輝作爲目前唯一公開表態支持“國酒茅臺”商標註冊的白酒行業業內代表,其於日前對媒體表示:茅臺如用國字無可爭議,作爲國酒我們也支持,畢竟他作爲行業的領頭羊,作爲國酒的代表,它不僅僅代表茅臺,而且代表整個中國白酒。他認爲,維護民族品牌,應該是大家相互的抱團取暖,沒有必要在這個概念上去爭執。本報將繼續關注該事件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