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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訴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前天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武漢雲鶴公司被判賠償姚明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100萬元。
姚明方面認爲,武漢雲鶴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姚明的簽名及包含姚明姓名的“姚明一代”作爲商業標識,在其生產的服裝、鞋等商品上使用,並在全國銷售。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賠償姚明30萬元。姚明方面不服一審判決,認爲該侵權行爲對姚明的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給姚明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加大賠償力度,因此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後認爲,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行爲在多方面嚴重侵害了姚明的利益,因此判定公司賠償姚明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一場耗時一年半的惡意侵權糾紛案至此畫上句號。(記者潘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