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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海口9月15日電(記者傅勇濤、馬超)日前,三亞市明確規定機關單位的劃撥土地資產,不得有轉讓、抵押、作價入股、聯營、合作開發等處置行爲,不得以補繳地價款的方式變爲出讓地,違者將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金。
日前,三亞市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三亞市國有單位土地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加強全市國有單位土地資產管理,規範國有單位土地資產處置其他行爲進行了規定。
根據辦法規定,機關單位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對本單位閒置的各類用房,經主管部門審覈同意並經市財政部門審批後,可對外出租,如有兩個以上意向承租人的應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承租人。此外,機關單位劃撥土地,不得以補繳地價款的方式變爲出讓地。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劃撥土地資產,符合法定條件的,經市政府批准可依法處置。企業關閉、破產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依法處置。未經依法批准登記擅自出讓、轉讓、租賃、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市國土部門應當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罰款。
三亞市政府明確表示,土地資產處置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得隨意變更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和規劃指標。機關單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市財政部門審覈,並經市政府批准,可以進行臨時出租,累計出租年限不得超過兩年。機關單位的劃撥土地資產,不得有轉讓、抵押、作價入股、聯營、合作開發、贈與、交換等處置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