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廣州市居民經濟狀況覈對辦法》今起實施
●申請低保、低收、醫療救助、教育資助、住房保障等
均須先授權覈對機構對家庭資產情況進行覈對
●覈對報告將作爲救助審批的重要依據
|
本報訊(記者譚秋明)《廣州市居民經濟狀況覈對辦法》(下簡稱《覈對辦法》)今日起實施。今後廣州市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低收)、醫療救助、教育資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須先授權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工作機構(下簡稱覈對機構)對其家庭資產情況進行覈對,覈對報告將作爲救助審批重要依據。
新規可有效杜絕騙保
今年9月底,廣州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信息系統將正式投入使用。廣州是首批36個使用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信息系統的試點城市之一。該系統將有機整合民政、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房管、住房保障、工商、金融、稅務、住房公積金等多部門辦公信息,有效杜絕騙保,提高因病致貧羣衆申辦醫療救助效率等,大幅提升各項社會救助工作審批效率。
根據《覈對辦法》,民政、教育、衛生、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事項管理部門對本市居民個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醫療救助、教育資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申請,其審覈需要以申請人的經濟狀況作爲參考,且由民政部門負責覈對申請人經濟狀況的,可由民政部門委託市覈對機構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覈對。社會救助事項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委託市覈對機構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覈對。
值得關注的是,《覈對辦法》充分考慮到覈對對象權益,明確:由社會救助事項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所申請的社會救助項目的要求,確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的內容,並與申請人簽訂委託覈對家庭經濟狀況的協議。
覈對報告需告知覈對對象
《覈對辦法》中寫明,民政部門、社會救助事項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市覈對機構的家庭經濟狀況覈對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向覈對對象告知覈對報告的內容。覈對對象對覈對報告無異議的,社會救助事項管理部門應將覈對報告作爲審批依據之一;覈對對象對覈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向區(縣級市)民政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主要覈對10種可支配收入和5類資產
《覈對辦法》指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一般包括居民及其家庭成員的可支配收入和資產情況,目前主要對10種可支配收入和5類資產進行調查覈對。
10種可支配收入:1.扣除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及服務活動收入;3.利息、股息、紅利;4.財產租賃、轉讓收入;5.被徵地人員生活費及土地徵用一次性安置費;6.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7.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及各類保險收益金;8.繼承性所得、贈予性收入;9.偶然所得;10.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5類資產:1.房產、車輛;2.古董、藝術品;3.銀行存款;4.企業股份、股票、各類基金、債券等投資類資產及有價證券;5.其他有價值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