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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費、職業資格考試費、鑑定收費、交通違法罰款……名目繁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這些費用該不該收,收多少合適,向哪些人收,老百姓心裏得有本“明白賬”。近日,《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出臺,昨天上午,針對該《辦法》的立法辯證會在南京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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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有關專家點評和梳理,本報列出《辦法》中的幾大亮點。
亮點一
設立收費項目要有依據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存在於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如出國時的護照費和認證費;求學階段的學費、書本費、住宿費、各類考試費;走在路上的車輛通行費、汽車過渡費等。
《辦法》規定,若想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有相關依據,如現行的法律法規、各級政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還需要經過省財政和價格部門批准。而以前,我省只在財政和價格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中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有所規定,法律效力的不高導致執法不嚴,一些行政事業性單位隨便找個理由就能分解收費項目、私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以保證金押金等形式隨意收費,屢禁不止。
此外,收費項目的設立和收費標準應當規定試行期限,試行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收費的,應提前90日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停止收費。
亮點二
制定收費項目,需聽收費對象意見
《辦法》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權。
第十三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部門設立或者批准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及制定、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聽取收費對象、相關管理和監督部門的意見,依法開展成本調查或成本監審。
價格、財政部門還應當建立違法行爲舉報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實施和管理行爲進行舉報。
亮點三
收費不公示,可拒絕繳費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公示制度。收費單位實施收費時,應當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對象、優惠減免規定、舉報電話以及收費許可證,接受社會監督。同時,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定期編制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向社會公佈。
如果收費單位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收費或者進行收費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
亮點四
違法收費最高可處10倍罰款
未經批准設立收費項目或者制定、調整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收費項目被取消或者撤銷後繼續收費的;只收費不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的;未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對象、優惠減免規定、舉報電話以及收費許可證收費的……《辦法》規定,有上述行爲之一的,由財政、價格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亮點五
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再“終身制”
《辦法》對收費標準提出了“動態評估”的思路,打破了各種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終身制或長期制。第二十八條規定,財政、價格部門應當組織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亮點六
要給收費單位建“誠信檔案”
《辦法》還建議收費單位應加強收費自律,並提出建立誠信檔案。第二十七條規定:財政、價格部門應當對收費單位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誠信考覈、建立誠信檔案,引導收費單位誠信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