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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合同、沒有“五險一金”,因爲保險代理人制度,龐大的保險營銷人員一直處境尷尬。最近,從業十多年的溫州保險營銷人員李女士對此說“不”,她一紙訴狀將自己的“老東家”――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對方按勞動合同法履行義務。
勞動部門裁定爲勞動合同關係
李女士的“底氣”來自於去年9月溫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一份裁決。這份裁決最終認定,李女士和中宏溫州營銷服務部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要求中宏溫州營銷服務部與李女士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按規定補繳社保。
去年4月14日,中宏浙江分公司發出的《合同終止通知書》稱,李女士多次未履行反洗錢法義務,故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合同相關手續。
這是李女士在中宏保險工作的第六年,她曾因爲業績在浙南地區排名第一,被中宏保險評爲2008年度羣英會最佳業務經理。
“我1996年進入保險行業,之後進入中宏溫州營銷服務部,這幾年來爲公司的發展壯大立下汗馬功勞,我也從進來時的高級業務主任晉升爲高級營業經理。”李女士說,而公司所謂未履行反洗錢法並不成立,她只是爲方便客戶繳納保費,代客戶繳納保費,並不存在違規行爲,按照保險代理人制度,她被解聘後,將兩手空空地離去,一手發展的團隊將全部歸於公司,好在溫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維護了她的權利。
溫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主要理由是,雖然彼此間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但在當前不存在保險代理人工商登記制度的情況下,不可能存在合格的個人保險代理人。李女士勞動期間,從事保險公司安排的工作,並按月獲取勞動報酬。
保險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
在勞動部門裁定後不到一個月,中宏溫州營銷服務部便向鹿城法院提起訴訟,認爲李女士和公司簽訂《代理人合同》,根據《保險法》規定,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委託李女士爲人身保險代理人,李女士在授權範圍內代爲辦理人身保險業務,按照實際業績領取代理佣金,《代理人合同》中明確雙方未委託合同關係,不是勞動合同關係。溫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要求確認彼此間系保險代理合同關係,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不需要支付停工期間工資及補繳社保費用。
昨天,李女士向記者出示的多份工資單顯示,工資收入的主要來源於管理方面的付出,並非佣金。
鹿城法院的判決,並未就雙方間到底是代理合同關係還是勞動合同關係作出明確說明。法院認爲,本案主要證據《代理人合同》、《中宏保險營銷員代理合同》顯示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與李女士有直接利害關係,而中宏溫州營銷服務部並無證據證明其與李女士有直接利害關係。法院因此駁回了中宏溫州營銷服務部的起訴。
今年7月,李女士一紙訴狀將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並將中宏浙江分公司及中宏溫州營銷服務部列爲第三人,要求對方按勞動合同法履行支付停工期間工資等義務,其中單停工期間工資爲18萬餘元。
目前,鹿城法院已經開庭審理過此案,但未就此案作出判決。
代理人體制該何去何從
李女士的代理人、浙江人民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賴金曉指出,此案有普遍的社會意義,但李女士每天到公司簽到考勤,培訓員工,和其他每天不簽到、只做業績的保險營銷員相比,還是有一定的特殊性。
據瞭解,自上世紀90年代初引入保險營銷員制度以來,大部分營銷員與公司籤的是代理合同,他們獲得的報酬以簽單保費爲衡量標尺,並沒有社會最基本的保障,一定程度上導致部分營銷員過度追求保費收入現象很難遏制,有時甚至鋌而走險誤導銷售,且由於沒有最基本保障、入職門檻較低,人員大進大出較爲普遍。
在百度“中國人壽”吧內,多名保險營銷人員抱怨,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而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國保險營銷員有335.74萬人。
今年4月,繼2010年發佈《關於改革和完善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的意見》後,保監會向人身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下發《關於堅定不移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徵求意見稿)》,提出鼓勵與營銷員簽訂勞動合同、鼓勵探索產銷分離新模式等改革方向,保險營銷員將實行“員工制”再次引起業內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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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營銷員制度即保險代理人制度。現行的保險營銷員代理制與員工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只是代理合同,沒有社保等基本保障,也沒有底薪可言,靠給保險公司賣保險提取佣金;後者,則是勞動合同,享受社保等基本保障,領取無責任底薪,按業績提成。前者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金及附加,而後者就無需繳納營業稅金。記者戚祥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