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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內造船巨頭西霞口船廠起訴西特福、瓦錫蘭兩大外國企業的案件再起波瀾,引發了對國內造船業現狀的又一輪思考,而我國船企在世界造船工業爭取話語權的行爲也得到了各方關注。
西霞口方面透露,2006年西霞口船廠接受荷蘭西特福船運公司12500噸多用途船訂單,裝配西特福指定採購的兩臺芬蘭瓦錫蘭發動機,結果,由於多次試船達不到額定功率,遭西特福棄船,西霞口船廠損失千萬元。事後經第三方機構鑑定,西特福指定採購的兩臺芬蘭瓦錫蘭發動機均爲“以舊充新”的發動機。
西霞口方面認爲,供應商供應二手發動機卻不明確告知船廠,這屬於重大欺詐。隨後,西霞口船廠以兩大跨國公司詐騙爲由,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大跨國公司賠償損失。然而,從青島海事法院受理一開始,兩大跨國公司就提出“中國法院無權受理”的管轄權異議。2011年11月,荷蘭西特福、瓦錫蘭芬蘭、瓦錫蘭上海向青島海事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11月21日被駁回後,三被告又上訴至山東省高院,堅持“中國法院無權管轄”。今年3月13日,山東省高院終審裁定:西霞口船廠以商業欺詐爲由,提起與三大公司的侵權責任糾紛,應該由侵權行爲發生地的海事法院管轄,駁回西特福、瓦錫蘭芬蘭、瓦錫蘭上海的管轄權異議。
西霞口船廠相關負責人透露,今年5月14日、6月15日、7月16日,青島海事法院連續三次開庭,被告均以各種理由不配合相關調查、取證工作,並於今年4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堅持“中國法院無權管轄此案”,應該提交倫敦國際仲裁委員會。受此干擾,青島海事法院不得不暫停審理程序。對於“二手發動機”的問題,瓦錫蘭方面相關負責人日前在接受採訪時並沒有正面回答,而是將問題引向西霞口船廠與船東的棄船糾紛,對於管轄權異議多次被駁回的情況也沒有做過多解釋。
業內人士認爲,外企與國內企業的民事糾紛正在迅速增加。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當中國公民或者外國公民的權利在涉外民商事糾紛中受到侵害時,無論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還是其他商事糾紛,我們都應當爲他們提供一個運用法律公正解決爭議的平臺,提供可以救濟自己權利的渠道,這個平臺或渠道可以是訴訟也可以是仲裁。
在關於本案的建議書上,多位專業人士表示,本案涉及的是西霞口公司與西特福公司和瓦錫蘭集團之間的侵權糾紛,且該糾紛在他們的約定仲裁事項之外,而青島海事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最高院審理認爲,三大被告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於7月31日裁定這起跨國官司由最高院提審。據西霞口船廠法律顧問劉玉寧介紹,最高院將於9月13日開庭,若最高院裁定中國法院有權管轄此案,那麼這起跨國官司將由青島海事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