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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8月2日,媒體報道安徽省合肥市地稅局發佈公告稱,從10月1日開始,合肥市建築業農民工也需繳納個稅。消息傳出,隨即引發各界爭議。有人指責當地相關部門過於“急功近利”,爲了完成稅收,又盯上弱勢羣體。也有人直指繳稅本是公民法定義務,“農民工徵個稅”根本是個僞命題,無需討論。8月3日,合肥市地稅局負責人向媒體表示,稱傳言混淆了徵稅對象,《公告》中的徵稅對象是通常所說的“包工頭”,而非農民工。這一本意旨在澄清的表態又引發“包工頭是否屬於農民工”等新一輪爭議。爲什麼“農民工徵個稅”會引發如此大的爭議?農民工到底要不要單列出來徵個稅?這一事件引發的爭議值得深入關注。
8月2日,媒體報道安徽省合肥市地稅局發佈《關於加強我市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從10月1日開始,合肥市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在內的建築安裝業的農民工也需繳納個稅了。隨後“農民工徵個稅”新聞在社會引發熱議。
8月3日,合肥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向媒體緊急迴應稱,傳言混淆了徵稅對象,《公告》中的徵稅對象是承包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個人承包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項目經理”、“包工頭”,而並非建築安裝企業中領取工資、薪金收入的務工人員。強調農民工羣體不在徵稅對象範疇。這一澄清再次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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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缺少法律依據?
對於合肥市出臺的這一政策,有業內人士表示,其合法性尚待確認。因爲我國徵稅收稅嚴格執行稅收法定主義。任何一項稅的徵收,包括徵稅主體、徵稅程序、徵稅的稅率等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合肥市出臺的政策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只是合肥市對相關規定的自我理解。
合肥市在迴應中稱,《公告》出臺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成棟認爲,這一收稅依據並不成立。原因很簡單,別的地方都不收,合肥卻要收,這本身就是問題。此外,合肥的作爲與其依據也不一致。因爲國稅發佈《通知》的徵收對象爲承包經營者,指的是“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所得”。顯然這裏的承包經營者是企業、事業單位。企業、事業單位須具有法人,或類似法人資格。而合肥地稅的《公告》中指的承包經營者,包括承包個人。但是個人顯然不屬於企業或事業單位。
王成棟還指出,合肥地稅的公告擴大了《通知》適用範圍。所以其行爲存在越權嫌疑,與相關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法和稅法相關規定。
也有專家質疑,政府職能部門無權自行制定法律,合肥市地稅局只是市職能部門,但其發佈的公告卻設定了一個新的納稅主體——農民工或包工頭。這種做法超越了其職權職能範圍。
本身是個僞命題?
記者近日隨機採訪了北京市北二環附近地鐵沿線工程某工地的4位農民工。他們來京一年,每天工資90元至100元;若加上有時晚上加班4至5小時的加班費,每月工資最高爲3200元。
談及工資超過3500元,要交個人所得稅時,幾位師傅均表示難以承受。因爲這100多元的所得稅,在他們眼裏就是農村家裏一個孩子一年的學費。今年56歲的段師傅來北京不久,每月工資3000元。談及個稅,他認爲要收也只該找“包工頭”出,不該他們出。
在北京一家事業單位上班的仇曉(化名)月薪4000元至5000元,對於個人所得稅,她拿出去年的稅單說:“我一直都沒太在意。去年9月稅改前一個月扣三四百元都沒在意。現在物價高,稅改後上繳100多元,對我來說更不是大問題,也就只能去食堂充個飯卡的錢。但若是農民工,100來塊拿回農村能做很多事,買不少需要的東西。”
調查發現,目前農民工普遍處於弱勢地位。表現在他們收入不穩定,勞動付出的代價高,生活負擔重等方面。從收入不穩定來看。農民工不同於企事業單位的員工,有長期穩定的僱傭關係,他們形成的勞動與獲得的報酬不一致。農民工可能一段時間、幾個月有工作有加班,收入高一點,但工作的風險很大,少加一個班,或工資降低,收入便可能陷入不穩定狀態,這就造成他們中相當一部分人的月收入根本達不到繳稅標準。而與此同時,有部分農民工收入較穩定,達到繳費標準。按法律繳納相應個稅則是法定義務。
對此,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個稅本身是國家向納稅義務人無償收取的貨幣,是納稅義務人向國家承擔的法定義務,其本身具有法律性和強制性。公益律師沃興偉認爲,無論是否是農民工,只要達到繳費標準,按法律繳納相應個稅則是法定義務。因此無需再單獨向農民工徵個稅。從這個角度而言,單獨強調向農民工徵稅本身是個僞命題。
確保公平是關鍵
對於這一存在“僞命題”嫌疑的政策爲何能出臺,不少專家給出了現實解讀。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張廣通認爲,合肥市出臺此公告可能基於兩點考慮。一是目前地方政府有稅收收入的壓力,前不久全國各地掀起突擊收稅的高潮,合肥市加強對建築安裝行業稅收徵管工作,查缺補漏,也是爲了增加稅收收入。二是房地產建築安裝行業相對其他行業利潤豐厚,稅源較充足。
因此,一些專家擔心對農民工徵收個稅有可能演變爲普遍現象,其他省市可能相繼出臺類似政策。媒體評論員王石川指出:“最近,一些地方相關部門爲何專門發佈類似合肥這樣的公告?說白了,這是因爲今年經濟增速放緩,財稅收入增速下滑,一些部門便打起農民工、小企業的主意了。”
不久前,財政部部長謝旭人表示,確保稅收應收盡收,但絕不收“過頭稅”。但從現實看,已有地方在過度徵稅、提前徵稅,這令人不安。經濟不太景氣,更需要減稅,而不是拿弱勢羣體開刀。
與此同時,一些業內人士認爲,“向農民工徵個稅”對於目前的我國現狀來說,很難具有操作性。
經濟學家孫飛博士表示,農民工沒有穩定的月工資或年收入,缺乏計稅基礎。同時,儘管我國勞動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對於農民工權益保障方面有明確規定,即農民工權益不應受損害,但其保障力度明顯不足。
王成棟認爲,個稅的徵收應體現公平,而要實現公平地向農民工徵稅顯然很難。首先,按次起徵、按月起徵還是按年起徵,很難確定。加之目前我國的會計、銀行、金融制度也並不相配套。在王成棟看來,向農民工徵稅只有建立在城鄉同工同酬,城鄉居民生活福利各方面相平衡基礎上,才具有公平性。
視點
確保公平公正是關鍵
國際金融投資家聯合會執行主席孫飛
問:如何看待“農民工徵個稅”政策引發的爭議?
答:稅務機關依法徵稅原本正常,但合肥市出臺“農民工徵個稅”的政策引發爭議反映了社會各個層面與各個階層的利益博弈,利益格局亟待重組的深層問題,而這是中國社會轉型與經濟轉軌的必然現象。
同時爭議還表達了對農民工這一弱勢羣體的同情與聲援。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農民工取得收入且收入達到納稅標準的,都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農民工基本權利無法保障的前提下,只要求盡納稅義務是不合時宜的。
問:您認爲當前向農民工徵稅有否現實可操作性?
答:當前向農民工徵稅尚不具備現實可操作性。首先農民工沒有穩定的月工資或年收入,缺乏計稅基礎。其次雖然我國勞動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對於農民工權益保障方面都有明確規定,即農民工的權益不應受損害,但其保障力度實質根本不足。
問:若要對農民工徵稅,如何確保其公平性?
答:依法繳納個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要對農民工徵稅,必須確保公平、公正。首先要建立健全農民工羣體的社會保障、醫療保障與養老保障機制。從整體上看,農民工依然屬於收入較低的弱勢羣體,必須切實落實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在立法、執法、制度配套等方面要加大力度,充分體現“公平、公開、公正”三公原則。(王瑜採寫)
應符合嚴格的法定程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成棟
問:如何看待“農民工徵個稅”政策?
答:合肥地稅出臺的這一公告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越權行爲。我國徵稅收稅嚴格執行稅收法定主義。任何一項稅的徵收,包括徵稅主體、徵稅程序、徵稅的稅率等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顯然,合肥市出臺政策沒有明確法律依據。
合肥地稅局是市職能部門。政府職能部門無權自行制定法律,只能以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爲依據,對外以通告形式發出,並不能自我設定。但合肥出臺的這一公告自我設定了一個新的納稅主體。該做法超越了其職權職能範圍。
問:農民工就業勞動關係較鬆散,向他們徵個稅有可操作性嗎?
答:很難具有操作性。個稅的徵收應體現公平,目前要公平地向農民工徵稅顯然很難。一是按次起徵、按月起徵還是按年起徵,這個很難確定。目前我國的會計、銀行、金融制度並不相配套。二是向農民工徵稅只有建立在城鄉同工同酬,城鄉居民生活福利各方面相平衡的基礎上,才具有公平性。
問:如何確保對農民工徵稅的公平性?
答:對於農民工徵稅應嚴格執行法定主義,必須進入法治軌道,由法律形成法規、地方性法規;要符合立法法、立法程序,經過充分做出規定。未來,若想實現對農民工穩定徵收個稅還有待經濟發展,包括城鄉發展平衡。
只有在農民工享受到國家給他們和城市居民同樣福利背景下,與城鎮職工達到同工同酬,以及實現城市和農村各方面平衡的發展背景之下,農民工權益才能得到起碼的保障。(蘭京採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