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一場號稱新中國成立以來金額最大的股權糾紛案兩天前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身價27億美金的福建省首富、新華都實業集團董事長陳發樹;被告:擁有數十家下屬企業的大型集團公司雲南紅塔,以及紅塔集團的主管部門中國菸草總公司。
陳發樹狀告紅塔"出爾反爾"被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事件的起因很簡單:紅塔集團要出售其持有上市公司雲南白藥的12.32%的股份,陳發樹斥資22億元買下,付款兩年多之後,紅塔集團的主管中煙總公司說,這筆生意不能做。
2009年,雲南白藥的這部分股份市值20多億,而如今,這20多億至少已經變成50多億。中煙總公司說,"爲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
可以這樣歸結一下中國菸草總公司的邏輯:你買了我的東西,錢已付清,貨未交割。如今,這東西漲價,我虧了,所以現在,你拿回你的錢,我拿走我的貨。這筆買賣我"不玩了"。
對中煙的否決理由,陳發樹的代理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王衛國昨晚在接受新聞縱橫記者採訪時,表達了自己的不滿。
王衛國:我們到證券市場上去交易股票都可能發生漲或者跌的情況,跌了那你買的你得認,漲了你賣的人也得認,現在他提議的就是漲了我再賣的話我就是國有資產流失,市場上不能說國有企業就有一個特權,我只能贏不能輸,我只能賺錢不能賠錢,國有資產流失絕對不是這個概念,所以他們把這個概念濫用了,就是它的價格違背了它的真實價值,在裏面弄虛作假纔是國有資產流失。
而當下這個案件從他出售的時候這個定價符合相關規定的也沒有任何弄虛作假的,因爲股票價格那都是公開的嘛,他們也沒有說這個裏邊有任何弄虛作假或者是高值低估這些現象,他無非就是認爲後來漲了,漲了我後悔了。
低價甩賣拖延三年翻盤原代:傷害國企信譽
而在王衛國看來,這件事情最大的問題倒還不在於否決理由有多麼荒唐,而在於中煙根本就沒有審批權。
王衛國:在法庭上現在雙方的律師都承認,有權審批的機關是財政部,現在他們強調的是他有一個可以不報批的權利,我在法庭上提出來你上報是義務還是權利,審批權利在財政部,你們是把這個下邊報上來的材料你要傳遞到財政部,由財政部來決定批准還是不批准,他不能給自己設想我有國資監管職能等等授權,那不是的。
對於中國菸草總公司作爲市場主體是否具有審批權,雲南紅塔方的代理律師褚建民認爲,中煙的批覆是出資人的權利,並不屬於行政審批,自然也就不存在無權審批的問題了。
褚建民:中煙的批覆它是一個出資人的權利,不屬於行政審批。
整個事件還有一個蹊蹺之處,2009年,正是中國菸草總公司批准雲南紅塔有償轉讓其所持有的雲南白藥股份,而且是以9折的"紅線"轉讓價賣給了陳發樹。
而當時,雲南白藥的業績非常之好,2007年至2009年三年間,淨利潤一直保持在5億元左右,且逐年攀升。只是,當年滿心歡喜地以爲可以大賺一筆的陳發樹,沒有料到投進去22億的巨大誘餌,現在卻變成了無息存款,這一存就是三年。
低價甩賣優質股權、拖延三年又翻盤。中國菸草總公司放了一個大大的煙幕彈。陳發樹的代理律師王衛國說,中國菸草總公司出爾反爾的舉動,傷到了他的委託人陳發樹,更傷到國有企業的信譽以及整個市場秩序。
王衛國:現在發達國家一直壓制我們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就說他們不是市場主體,你現在這個中煙公司來做一個典型,證明我們的國有企業它不是市場主體,我們不屬於市場規則,我們不需要遵守市場規則,你想想這個影響是多麼的惡劣?如此產生的影響就不是一箇中煙了,不是一個菸草行業了,可能波及我們的整個市場了。
原代:按市場交易規則陳發樹應勝訴
現在原告方的訴求很簡單:簽約後,陳發樹5天內將22億元的款項付給了雲南紅塔,而云南紅塔在拖延800多天後拒絕交易。因此,被告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這個本案的這個解除條件並未成就,合同需要繼續履行。第二被告及其上級公司在本案的報批過程當中具有違約行爲,而且是故意違約行爲,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這一訴求能否得到支持?王衛國說,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按照市場交易的規則來講,陳發樹應該勝訴。
王衛國:贏不贏,輸不輸,這是法院的事情,我只能說按道理,如果依照事實法律,依照公平正義誠實信用我們應該贏,陳發樹應該贏,但是應該的事情是不是能夠實現,這就不是我們所能決定的事情了。
如今,擺在陳發樹面前的,或許有這麼兩條路:爭取被告履約進而拿到股權、不能履約但可拿回22億本金並爭取最大化的賠償。當然,兩條路都不選,耗時耗力討要一個說法,也可能成爲陳發樹的另一個選擇。此案的相關進展。中國之聲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