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國證監會22日晚發佈了三條徵求意見稿:《〈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其中管理辦法是關於證券公司管理客戶資產的“基本法”,而其餘兩個細則,都只是證券公司對客戶資產進行分類管理的不同方式。
中國證監會於2003年12月18日頒佈並於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在經過八年之後,爲適應市場狀況、客戶需求和證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變化,而今升格爲管理辦法。兩字之差,帶來許多重大變化。最主要的變化,是新辦法充分體現“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政策取向。
依新辦法,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類型分三種:一爲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二爲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三爲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其中爲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新辦法要求,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該計劃可以是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是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限定性計劃,單個客戶資金不得少於5萬元;而非限定性計劃,單個客戶資金不得少於10萬元;定向管理資產,客戶資金則不得少於100萬元。
新辦法與原試行辦法的一個很大區別是,取消了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和定向資產管理雙10%的限制。所謂“雙10%”,即指證券公司將其所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淨值的10%。現在這兩條限制都取消了。
在“放鬆管理”的同時,新辦法進一步強化了監管力度。
新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爲:挪用客戶資產;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將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爲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利用所管理的客戶資產爲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的利益;以獲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爲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同時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違規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記者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