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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23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23日發佈《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草案,證券公司可以代銷的金融產品應當是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在境內發行的金融產品,其中包括證券公司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公司信託計劃、保險產品等。
草案強調了適當性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證券公司對所代銷金融產品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並據此劃分其風險等級,確定適合購買的客戶類別和範圍;同時,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之前,應當瞭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
在資金支付方面,草案規定,既可以由客戶直接向委託人支付,也可通過證券公司支付。通過券商支付時,證券公司不得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草案還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的集中管理、報備、對金融產品和委託人進行資格審查和風險評估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在投資理財需求增長的背景下,部分證券公司提出希望向客戶提供其他主體特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
據介紹,證監會也已允許證券公司從事代銷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管控代銷風險的能力,但金融危機亦體現出金融機構不當銷售的問題,有必要進一步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