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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香港8月22日電(記者張雅詩)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指美林(亞太)有限公司於2008年在拒絕受理11名客戶的投訴前,沒有采取適當步驟妥善處理有關投訴,違反《操守準則》,因此向美林作出譴責及罰款350萬港元。
有關客戶因受到美林前持牌代表許明美欺詐,遂向美林作出投訴。他們指許明美向他們作出失實陳述,訛稱若干非保本投資產品具保本特點;未經授權在他們的賬戶內進行交易;未經授權在他們的賬戶內提取貸款;未經授權在他們的賬戶內調動資金及提供虛假的賬戶結單。
許明美其後被裁定20項盜竊罪名及其他不誠實行爲罪名成立。
雖然美林曾對每宗投訴進行查詢,卻沒有就所有相關情況展開全面調查。該11名客戶投資在受爭議的投資產品的本金約7228000美元。許明美也經手處理另外37個客戶賬戶。
據瞭解,美林已與證監會協定,將委聘獨立律師事務所及核數師對許經手處理的所有客戶賬戶進行審查,以評估因許的失當行爲而對各賬戶造成損失的金額。美林也同意,若客戶的賬戶由許經手處理並因許的失當行爲而蒙受損失,美林會在扣除先前已支付的任何賠償後向該等客戶作悉數賠償。
證監會表示,該11名客戶先前曾向證監會作出投訴,當中9人已獲美林支付賠償,美林亦已加緊處理餘下兩名投訴人的投訴。證監會進一步確認,美林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宜方面一直充分合作,並已加強了其投訴處理方面的內部監控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