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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草案)》徵求民意
廣州醫保繳費年限 擬從10年延至15年
實踐了十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廣州又將有新的大變革。9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官方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各界對《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意見。草案對三方面做了重大調整。
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吳明場表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經過十年實踐,一些重大問題需要通過醫療保險立法加以解決。首先就是要對醫療保險制度體系進行重新構建,採取“一制多檔”的基本思路。其次,提高強制參保力度,擴大醫療保險參保覆蓋面,真正實現從“政策全覆蓋”到“參保全覆蓋”的轉變。最後要加大對參保人、用人單位及定點醫藥機構的法律約束力度,從而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基金安全。
看點1: “一制多檔”家屬可用
草案規定,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的資金可用於支付本人或其親屬的醫藥費用,但不得提取現金,不得用於支付非醫藥用品費用。同時對醫保金支付範圍做了原則規定: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社會醫療保險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範圍、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以及社會醫療保險的其他規定。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急診搶救、特殊疾病醫療費用的具體範圍與辦法,由廣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草案還規定,參保人員在境內異地居住、異地工作、外出學習或者學生寒暑假期間就醫,以及在境內因公出差或者探親、旅遊期間急診就醫,在異地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屬於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予以報銷。
看點2: 延長繳費年限至15年
目前,廣州市退休人員享受醫保的最低繳費年限爲十年,但草案提出,在本條例實施後首次參加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本市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年限需滿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繼續參保繳費至規定繳費年限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在條例實施之前已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規定繳費年限仍按原規定執行。
吳明場表示, “目前醫療保險基金能實現收支平衡、略有結餘。”延長繳費年限主要因爲目前廣州市醫療保險基金積累的重要來源之一爲參保人繳交的一次性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每年按比例計提使用,而按近兩年的計繳金額和參保人數計算,現行規定的十年過渡金僅夠退休人員三年使用。隨着人口老齡化的不斷髮展和人口壽命的延長,退休人員數量將不斷增加,醫保過渡金積累將不斷下降,基金的支付壓力將會越來越大。加上通脹的壓力,同時也考慮到要與全省養老保險的15年繳費年限相一致。因此作出調整。吳明場表示,條例在實施時將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
看點3: 學生參保“自願”變“強制”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在校學生應當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其他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選擇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
之所以在條例中首次明確了在校生必須參保,吳明場表示,之前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對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均體現自願原則,導致部分在校學生的疾病風險意識不強、參保積極性不高,出現了多例未參保學生因出現重大疾病而醫療費用沒有保障的情況。加上國家和省多個文件要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率要達到95%,大中專學生參保率達到100%,因此,條例在強制用人單位和職工參保的基礎上,對在校學生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作了強制規定。
條例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和各類學校應當分別爲其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和在校學生統一辦理社會醫療保險登記或者變更手續;其他人員由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醫療保險登記或者變更手續。
在繳費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持證的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社會福利機構收容的政府供養人員以及享受撫卹補助的優撫對象應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由醫療救助金給予資助。失業人員在本市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應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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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場表示,爲應對一些定點醫療機構採取設定診次或住院限額、分解住院、虛假住院、縮小目錄範圍、分解收費項目等違規手段以增加參保人的個人負擔的,條例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如果拒絕爲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採取減少醫療服務數量、要求參保人員自購藥品或醫療用品等違規方式,剋扣參保人員應當享受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過度檢查、用藥、治療等,將由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時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對過去拿着醫保卡,去定點零售藥店買米、買油、買洗頭水的行爲,條例規定,定點零售藥店使用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費用或套取現金,違反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和標準使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按外配處方的藥品、劑量配藥,或者串換藥品,將責令限期改正,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退回騙取的社會醫療保險金。情節嚴重或者經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還將取消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記者黃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