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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自家車一旦過戶還要重新搖號?一中院在審理離婚官司時,發現小客車搖號中出現了有悖常理的狀況,於是向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
記者上午獲悉,交通委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向一中院發送覆函首次明確,在婚姻繼承官司中,根據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市公安交管部門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時,小客車易主,指標跟着一併轉移,無須再重新搖號。
日前,一中院審理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發現,夫妻曾經共有的私家車落戶在一方名下,判決需要過戶給另外一方時發現問題。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的規定:“個人因婚姻、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註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時,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法院認爲,上述兩款規定,在司法實踐操作中前後矛盾:在離婚訴訟當中,大多數情況下涉及機動車在內的共同財產分割。但是依據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獲得小客車所有權的一方,往往並非原登記車主,同時又未取得小客車購買指標的,無法辦理北京市車輛牌照。
法院指出,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民事審理還是案件執行,法院都會因《實施細則》(修訂)的上述規定遇到政策困擾,不利於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因此,法院向交通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書,請儘快釋明或部分修改《實施細則》(修訂)相關規定,明確在因婚姻繼承而產生的民事訴訟中,因生效法律文書而取得機動車所有權一方是否需要另行申請指標問題。
市交通委員會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覆函法院,首度明確:當法院出具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文書規範的法律關係爲婚姻、繼承時,市公安交管部門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時,依據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小客車所有權的一方,過戶無須重新搖號。
也就是說,離異夫妻,如果法院判決車輛所有權轉移,指標隨小客車所有權一併轉移,原“戶主”不再擁有指標,購車需要重新搖號。(記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