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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信朋友炒黃金期貨賺錢的建議,將畢生積蓄40萬交給對方炒金賺錢,不承想半年後血本無歸。王女士將對方告上法院索要錢款。
記者上午獲悉,密雲法院認定張某夫婦並不具備金融類委託理財資質,判令向王女士返還40萬元。
王女士說,2009年9月,朋友張某告訴她炒黃金期貨特別賺錢。她信以爲真,就讓張某幫她炒黃金期貨。隨後的3個月裏,她先後給了張某夫婦40萬現金。
半年後,王女士找張某夫婦詢問收益情況時,張某夫婦表示,“錢已經全部虧損掉,分文未剩”。
王女士後悔不已,“這40萬元是我一家人辛辛苦苦攢下來的積蓄”。王女士索要錢財未果,將張某夫婦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本金。
張某夫婦辯稱,40萬元已經全部用於替王女士炒黃金期貨,“當時她自願將錢交給我們,如今全部虧掉,她無權主張返還。”
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均認可王女士曾將40萬元交付張某夫婦炒金,視爲雙方形成口頭合同。參照市高院《關於審理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不具備金融類委託理財資質的其他非金融機構,作爲受託人訂立的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無效。
本案中,王女士、張某夫婦均不具備金融類委託理財資質,因此雙方的口頭合同無效。故王女士要求張某夫婦返還4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據瞭解,判決已生效,王女士向法院提出了強制執行。(記者李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