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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消息爲了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規範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行爲,中國保監會近日頒佈了《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以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管控和業務聯繫爲基礎,在控制行爲、交易行爲、資本協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監管配合等五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在開展深入研究,總結監管經驗,並廣泛徵求行業和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共四章四十一條,對於保險公司控股股東進行了界定,對於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控制行爲和交易行爲予以規範,規定了其應當承擔的義務,並明確規定了中國保監會有權採取的監管措施。
《管理辦法》以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管控和業務聯繫爲基礎,在控制行爲、交易行爲、資本協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監管配合等五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一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善意行使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審慎行使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的提名權;二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確保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三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恪守對保險公司作出的資本協助承諾,對於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應當積極協調保險公司其他股東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險公司資本金達到保險監管的要求;四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恪守對保險公司的保密義務;五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督促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積極配合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
根據《保險法》授予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權限,結合監管實際,《管理辦法》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監管作出了具有較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定,主要包括:一是保險公司出現嚴重虧損、償付能力不足等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對控股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二是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情況,股權控制關係結構圖,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有關信息和資料;三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險公司股權。
《管理辦法》將於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將強化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行爲的規範,切實保護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