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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23日9時左右,浦東新區合慶鎮塘東街一民居2樓電視機爆炸引發火災,導致4樓一名大學生窒息死亡。爲此,死者家屬將2樓房主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近70萬元。昨天,該案二審在上海一中院開庭。
事發當天,該民宅202室內一臺處於通電狀態的電視機忽然冒煙起火併爆炸從而引發火災,滾滾濃煙導致住在同樓402室的大學生蔡某窒息死亡。蔡某家屬認爲是202室住戶未及時採取救火措施致使火勢急劇蔓延從而造成蔡某死亡,小區所屬的合蔡物業公司也存在嚴重失職的過錯,故將202室房主奚某和陳某以及合蔡物業公司均告上法庭,訴請兩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合計近70萬元。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訴請,判決202室房主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承擔10%的責任。判決後,202室房主不服上訴。
昨天庭審中,有關電視機生產廠商(深圳創維電子有限公司)是否應被追加爲被告以及涉案當事人應負責任的大小問題,成爲爭議焦點。202室房主的律師認爲,電視機是由於內部故障造成自燃爆炸從而引發火災,他們對蔡某的死亡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此外,物業公司未盡責也應承擔主要責任。另外,死者蔡某作爲一名大學生,卻未採取正確的自救措施,本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蔡家的委託律師則認爲,到底是電視機自身故障還是使用不當造成自燃爆炸還在調查中,不能妄下結論;蔡某逃生失敗並不能說明他就有過錯,因此希望維持原判。
另一被告物業公司則認爲,物業公司對發生在戶主房內的事無權插手,業主應負主要責任。此外,死者蔡某在自救方面確有欠缺,受害人也應負擔部分責任。物業公司同時表示,雖然對承擔10%的責任有異議,但還是決定接受一審判決。
鑑於雙方不願意進行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記者嚴姍雋實習生陳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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