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30日電記者30日從中國財政部獲悉,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的含義進行解釋。
兩部門解釋稱,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爲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託方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