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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損失險是車險的“主險”,幾乎所有車主都會投保。但眼下車價漲跌頻頻,車主投保時要多留個心眼,儘量做到既能足額投保,又不會超額投保花“冤枉錢”。
車主曾先生有着兩年駕齡,不久前的一場意外造成車輛嚴重毀損。事後,曾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定車輛全損。曾先生原以爲保險公司會按當初投保的車損險保額15萬元來賠付,但保險公司答覆只能按當時汽車的實際價值即11.28萬元來賠償。
原來,曾先生是在2004年底買的車,當時新車購置價是15萬元(包括車輛購置稅),2005年1月第一次投保車險,是按15萬元來確定保額的。今年1月,曾先生續保時,仍按15萬元來投保。
對此,保險公司解釋,保險公司理賠遵循的是“補償性原則”,即賠償數額不能超過汽車實際價值。而車輛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曾先生的車發生事故時,該車市場價已跌到13萬元,再扣除折舊費用(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0.6%),曾先生的車當時的實際價值只有11.28萬元。
保險專家提醒,車主在投保時要注意車價變動並相應調整保額,不要白花了錢還得不到相應賠償,而保險公司也有責任提醒投保人。
如曾先生在第二年續保時,車價已由原來的15萬元降到13萬元,曾先生就應按13萬元來投保。根據《保險法》: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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