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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與前妻離婚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兩套房產一人分得一套,但是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王先生要求過戶卻遭到女兒拒絕,無奈起訴。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是王小姐的父親。王先生稱,他原有兩套住房,均是家庭財產,只有王小姐一個女兒。考慮到房產將來都是女兒的,2005年,他將房屋過戶給女兒。2008年,王先生與妻子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約定位於海淀區的一套房屋歸妻子所有,位於昌平區的房屋歸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離婚協議內容,多次催促女兒將房屋過戶給自己,但均被拒絕,無奈之下持離婚協議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歸自己和女兒共同所有。
庭審中,女兒王小姐稱,此房屋已經於2005年過戶到自己名下,她就是所有權人。父親與母親離婚時,無權瓜分屬於她的房屋,而且當時父母協議離婚時她並不知情,更沒有在協議上簽字,王先生所稱三方已對家庭財產分割達成一致與事實不符,無權要求過戶。
法院經審理認爲,鑑於王小姐和父親就房屋所有權變更、轉讓事宜未達成一致,因此王先生無權要求確認房屋共有。法院綜合以上考慮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記者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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