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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6月8日電審計署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了2012年上半年收集到的已辦結27起案件和事項相關情況。其中,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監測與統計處原處長沙志剛被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中鐵十八局京滬高鐵指揮部副指揮長趙廣願私借公款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具體情況如下:
一、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監測與統計處原處長沙志剛受賄案
審計署2009年在國土資源部專項資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08年,沙志剛在組織實施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協助北京淘源科技有限公司獲得專項任務,並與特定關係人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賈汛支付的321.1萬元。2010年1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查處。2011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沙志剛無期徒刑,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賈汛有期徒刑3年6個月。
二、國家測繪局測繪成果管理司原司長李永雄貪污公款案
審計署2010年在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2009年,李永雄在負責組織籌辦全國地理信息產業峯會和全國地理信息應用成果及地圖展覽會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會議承辦單位北京天翼鼎立會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提供的購房款425.5萬元。2010年5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2011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李永雄有期徒刑15年。
三、商務部培訓中心原工作人員私分國有資產案
審計署2010年在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商務部培訓中心在組織援外培訓項目國內考察過程中,指定通過北京文廣偉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購買國內航班機票,其工作人員鄭金波、周曉琴、張環輝私自收取該公司機票回扣款37萬元。2011年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監察部駐商務部監察局查處。2011年10月,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鄭金波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萬元;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分別判處周曉琴、張環輝有期徒刑1年、11個月,並各處罰金1萬元。
四、吉林白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原局長王銳挪用公款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2005年11月至2007年12月,王銳將應上繳的檢驗檢疫費、虛列福利費套取的賬外資金及賬外租金收入共37.8萬元,以借款等形式挪用,截至2009年3月尚有7.7萬元未歸還。2009年3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9月,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判處王銳有期徒刑12年。
五、遼寧省瀋陽市于洪區園林綠化管理處原勞資員李愛華貪污公款案
審計署2011年在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審計中發現,2009年至2010年,李愛華超標準申請、發放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22.63萬元,部分資金去向不明,涉嫌個人貪污。2011年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於洪區紀委查處。2011年10月,于洪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李愛華有期徒刑8年,並沒收贓款53998.15元。
六、黑龍江省龍江縣建設局原副局長張景春受賄案
審計署2011年在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審計中發現,2009年6月,張景春收受龍江縣巨龍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宏遠市政分公司現金10萬元,併爲其承包工程提供便利。2011年1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齊齊哈爾市紀委查處。2011年9月,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景春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蓮湖支公司北大街營業部原經理陳軍貪污公款案
審計署2010年在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09年,陳軍利用職務之便,與外單位聯手編造虛假賠案套取保險資金1169.79萬元,其中79萬元被其個人侵佔。2010年1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2年3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陳軍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八、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區支公司原總經理安民敏貪污公款案
審計署2010年在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審計中發現,2005年10月至2010年3月,安民敏等人採取截留保費收入、虛列費用支出等手段套取資金1.14億元,其中35萬元被安民敏個人侵佔。2010年9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1年12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安民敏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
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營業部原負責人樑力、馬剛等違規擔保案
審計署2010年在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審計中發現,2005年5月至2006年10月,樑力、馬剛等人在未經集體決策和上級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以公司名義爲其他金融機構汽車消費貸款出具擔保合同1041筆,擔保金額2.38億元,最終給公司造成3000多萬元的賠償責任風險。2010年9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1年9月,齊齊哈爾市建華區人民法院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樑力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決馬剛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中國人壽(601628)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險業務代理人陳勝利侵佔保險資金案
審計署2010年在中國人壽保險集團有限公司審計中發現,2008年至2009年,陳勝利借爲保險客戶代辦投保、退保手續的職務便利,採用僞造投保單位收據等手段,侵佔保險資金167萬元,用於炒股、購買理財產品等。2010年8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江蘇省公安廳查處。2011年4月,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陳勝利有期徒刑4年6個月,追繳侵佔款項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4萬元。
十一、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公司原業務員孫雍逸侵佔保險資金案
審計署2010年在中國人壽保險集團有限公司審計中發現,2007年3月至2008年5月,孫雍逸採取虛構退保人員名單、盜用投保單位公章等方式,騙取退保資金90.52萬元,主要用於個人消費。2010年6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江蘇省公安廳查處。2011年10月,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孫雍逸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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