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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銀行1年期儲蓄存款利率定為3%,那麼,保險公司這種預定型產品的收益率按新規定計算即不能超過4%,而按以往規定計算則不能超過2.4%。顯然,收益率放寬的幅度較大
投資型財險,聽起來似乎有些陌生,當前市場上也並不多見,而在過去幾年,它也曾經風光過,只是,當中國保監會在2008年底下發《關於加強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之後,便逐漸遠離了人們的視線。
時隔3年半,保監會於5月22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下稱『新《通知》』)。此舉意在何為?業內外解讀眾說紛紜,或理解為嚴控,或理解為松綁。
5月23日,一位業內專業人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可以將新《通知》理解為是在更加注重償付能力監管的前提下,給予公司產品更加寬松的政策,而並不是『松綁』的概念,只能說是一種常態化的管理。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為避免風險傳導,當時纔對這類產品進行了嚴格把控。
放寬收益幅度
『這次文件是在2008年文件基礎上的一次修改。主要是放寬了財險公司在投資型產品上的收益幅度,原來是規定預定型產品的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80%,現在則是規定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個百分點,5年以上產品按5年期利率計算。這等於是提高了產品的競爭力。』一位業內專業人士分析說。
舉例來講,如果銀行1年期儲蓄存款利率定為3%,那麼,保險公司這種預定型產品的收益率按新規定計算即不能超過4%,而按以往規定計算則不能超過2.4%。顯然,收益率放寬的幅度較大。
這種提昇很自然地讓人想到了壽險產品當前2.5%的預定利率,如果這樣比較,是否意味著這種投資型財險要比投資型壽險更有優勢呢?在業內人士看來,這種橫向比較可能不太合適,監管部門還是提倡保險產品更注重保險的保障功能,因此,跟壽險比較收益率意義不大。壽險有多種產品類型,一般不會承諾有固定回報。此外,就財險公司而言,在設計產品時,出於風險控制考慮,可能也未必會按照上限來設定收益率。
嚴控償付能力
雖然收益幅度放寬,但這次文件另一個關鍵之處是在償付能力要求上比2008年更加嚴格。
該專業人士解釋說,『原來是1?25的杠杆率,即1元的償付能力溢額,可以做25元的投資型產品,現在則調成1?10,即1元的償付能力溢額,相對應的,只能做10元的投資型產品。這就意味著對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要求提高了。』
記者注意到,新《通知》中規定: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掛鉤,其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0%加上非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餘額的2.5%之和。2008年的文件則是規定: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掛鉤,其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餘額的4%加上非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之和。
業內專家認為,『這裡的意思是說,首先,公司要達到150%的償付能力,達到之後,150%以上部分的額度和投資型產品進行掛鉤。原來是1?25和1?100,這次改成了1?10和1?25,比如說一家公司有10億的償付能力溢額,那麼,預定產品可以做到100億,非預定產品可以做到250億,或者二者進行搭配,總之,相加後要在10億的償付能力溢額之內。即溢額部分要大於可銷售額度。』
值得注意的是,除總體規模與償付能力掛鉤之外,新《通知》還新增了對單一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規模進行的嚴格規定,即不得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同一季度內到期的所有投資型產品銷售總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可使用總規模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