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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行政審批部門等方面的知情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並購、業績增長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謀取私利的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
  內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經營、財務、分配、投融資、並購重組、重要人事變動等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但尚未正式公開的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具體包括:
  (一)《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有關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2007年,證監會《證券市場內幕信息交易行為認定指引》中確定的內幕人包括:
  1)《證券法》第74條第一至第六項規定的人;
  2)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74條第七項授權規定的其他人,包括:發行人、上市公司;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參與方及其有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上述1)、2)項所規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3)上述1)、2)項所規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親屬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4)利用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5)通過其他途徑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證監會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交易,構成內幕交易:
  一是行為主體為內幕人;
  二是相關信息為內幕信息;
  三是行為人在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處罰人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四)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五)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1)《證券法》第73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76條規定: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202條規定: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二)》第三十五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 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五)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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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賈乃玉 指導單位:天津市金融工委 欄目聯系電話:022-23601782-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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